宪法言论自由

2022-10-01   来源:教学相关

篇一:宪法言论自由

网络言论自由与刑事犯罪

  网络言论自由与刑事犯罪

  为你提供分享网络言论自由与刑事犯罪的相关注意事项,欢迎广大考生前来参考,希望对考生复习能有所帮助。

  本文系张明楷教授在互联网刑事法制高峰论坛(北京)研讨会上的交流发言:

  我国《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宪法规定的言论自由,显然包括网络言论自由。言论自由,并不是指自言自语的自由,或者夫妻二人窃窃私语的自由,而是指公开发表言论的自由。

  由于宪法规定了言论自由,所以,有人习惯于认为,言论不可能构成犯罪,以言治罪的做法,侵害了公民宪法权利。但是,“言论自由权不是随意讲话的权利,不是自由看电视的权利,也不是你的话不遭人恨的权利。”“实际上,就像其他受宪法保护的权利一样,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都是依背景而定和有条件的,规定了人类想象力可以企及的各种可能性。”换言之,虽然公民有言论自由,但发表言论却又可能构成犯罪。

  正如美国学者所言,“你不会因为批评总统而被抓进监狱,但你可能会因为恐吓他而坐牢。”可以认为,二者存在悖论,这并不新鲜。这是因为,“作为一个法律概念,自由包含了一个潜在的矛盾。最严格意义上的自由是对法律的否定,因为法律就是约束,无约束则导致无政府状态。另一方面,打破约束的无政府状态将使自由成为强人和寡廉鲜耻之人的专有物。”显然,言论自由与发表言论可能构成犯罪之间的悖论,也可谓二者之间的平衡问题,或者说,言论自由存在边界。如何划定其中的边界,是古老的话题。

  我想根据宪法与刑法的关系,以及言论的社会价值,将言论自由与刑事犯罪分为四类进行讨论。其中的每一类都存在边界问题,各类之间的界限只具有相当性,而没有绝对明确的界限。

  第一类:宪法不保护、刑法所禁止的言论

  如果一位男士在网络上发表淫秽言论,那么,没有人认为他的言论自由会受到宪法的保护。“淫秽言论之所以不受宪法保护,是因为它‘不具备任何社会价值’。对那些肆无忌惮损害、中伤他人名誉的言论,也应如此处理。”按照美国学者的说法,“可被禁止的言论类型包括‘挑衅语言’、淫秽言论、少儿色情言论和虚假、误导的商业言论。”如果某种言论是被宪法与刑法所禁止的类型,公民就没有发表这种言论的自由。或者说,言论本身不构成犯罪,发表这类言论的行为完全可能构成犯罪。

  例如,《宪法》第4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的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与之相应,刑法第249条规定:“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250条规定:“在出版物中刊载歧视、侮辱少数民族的内容,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显然,鼓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以及侮辱少数民族的言论,既是宪法不保护的言论,也是刑法所禁止的言论(当然,构成犯罪以情节严重为前提)。这一例子表明,有一类言论原本就不是宪法所保护的,而且被刑法所禁止的。

  第二类:需要根据具体情境判断宪法是否保护、刑法是否禁止的言论。

  我国《宪法》第5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由此可见,当公民在行使言论自由的时候,如果损害了国家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也可能触犯刑事犯罪。这显然也是言论自由的边界问题。

  言论的含义并不等同于字典的定义。“字典的定义是非语境的,而语词和句子的含义主要取决于语境,也包括对背景的理解。”就连“好”这个字,有时也可能成为犯罪言论。例如,倘若一位美女见到男朋友在厨房拿刀切菜时,大喊“好!好!好!”男朋友因此切菜时劲头十足的,没有人会认为美女的大声喊叫有任何不当。可是,如若这位美女见到男朋友正在拿刀砍人时,大喊“好!好!好!”使其男朋友砍人时劲足十足的,我们又会怎样评价这位美女的言论呢?稍懂刑法的人都会认为,这位美女对男朋友的杀害或者伤害行为实施了心理的帮助行为,要承担共犯的责任。如果将其中的“好”换成“我爱你”,得出的结论也完全相同。

  在申克(Schenck)诉美国案中,被告向被征兵人员散发传单要他们抵制征兵,被控实施了多项违反1917年《间谍法》的行为。被告虽然主张以散发传单是其享有的宪法第一修正案的权利,但仍然被定罪。霍姆斯大法官写道:“每种行为的特征取决于该行为的具体情形。对言论自由最严格的保护并不是保护一个在剧院里大声地假报火警而造成恐慌的人……所有案件的问题在于所谓的言论是否在这样的情形下发表,并具备这样一个特性,就是造成了显而易见而又迫在眉睫的危险,并带有国会有权阻止的实质性罪恶。”申克诉美国案,就是法官根据个案的特殊情境所做的判决。

  以上例子表明,如果某种言论本身处于宪法保护的范围,或者说在通常情况下可以发表这样的言论,则需要根据个案的特殊情境判断该言论是否被禁止。但是,如何根据具体情境判断某种言论是否被刑法所禁止,则并非容易。这是因为,刑法分则对一些由言论构成的犯罪,不一定表明了具体内容。例如,什么样的煽动行为被刑法所禁止,无不研究的余地。

  煽动是比教唆更为缓和的概念。一般来说,煽动,是指为了实现特定目的,而对不特定人或者多数人实施的,使其产生特定决意,或者刺激、助长其已产生的特定决意的行为。煽动行为必须具有公然性,即在不特定人、多数人共见共闻或可见可闻的情形下从事煽动;煽动方法没有限制,一般是以文字、图画、演说等方式实施煽动,所使用的文字、图画、演说不以自己创作为限。由于煽动以针对不特定人或者多数人实施为主要特征,所以,利用网络实施的煽动行为,可谓最典型的煽动行为。

  网络言论是否构成煽动性犯罪,除了外在形式是否属于煽动以外,更重要的取决于煽动的内容。在我看来,煽动行为构成犯罪,需要具备三个核心的要素:

  第一,行为人煽动的是非法行为,亦即,行为人必须通过煽动行为,使不特定或者多数人产生实施非法行为的决意,或者刺激、助长他人将要实施、正在实施的非法行为。例如,煽动他人实施分裂国家、颠覆国家政权的非法行为,或者直接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的,就属于煽动非法行为。

  第二,煽动行为具有明显的、紧迫的危险。发表言论的行为有可能产生危险,还不足以成为煽动行为,只有当煽动行为具有明显的、紧迫的危险时,才属于刑法上的煽动行为。一方面,煽动言论必须是一种鼓动性、激励性的言论,单纯描述某种事实的言论,即使可能引起他人的非法行为,也不能认定为煽动。另一方面,犯罪的实行行为原本就是具有造成法益侵害的紧迫危险的行为。煽动行为正是刑法分则的规定的实行行为,既然如此,煽动行为必须使被煽动者实施非法行为的紧迫的危险。

  第三,行为人具有故意与不法目的。我国刑法所规定的由煽动行为构成的犯罪,均只能出于故意。不仅如此,由于言论自由具有宪法价值,所以,当行为人出于正当目的时,就公共事务发表言论时,不得以犯罪论处。宪法言论自由。

  下面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来分析一个案件。《刑法》第290条第1款规定:“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聚众,既包括首要分子纠集多人于一定地点,而成为可以从事共同扰乱行为的一群人的情形,也包括首要分子利用已经聚集的多人从事共同扰乱行为的情形。扰乱,是指造成社会秩序的混乱与社会心理的不安,具体表现为使社会秩序的有序性变为无序性,使社会秩序的稳定性变为动乱性,使社会秩序的连续性变为间断性。

  显然,煽动他人实施法律并不禁止的行为的,不可能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对本罪的认定存在明显的偏差。例如,今年年初,因被告人甲对某地出租车营运改制方案不满,为达到阻止出租车营运改制的目的,就编写出租车罢工、罢运的短信,并群发到部分出租车司机,煽动出租车司机罢工、罢运。后造成某区出租车停运八天的后果,给居民出行造成了不便。法院认为,被告人甲群发自己编写的煽动出租车罢工、罢运的短信,出租车司机收到短信后又相到转发,并积极响应罢工、罢运,造成出租车停运八天的严重后果,导致公共交通运输无法正常进行,造成隐形社会利益的严重损失和恶劣的社会影响,被告人的行为符合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百的构成要件,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但是,这一判决并不妥当。

  其一,诚然,宪法没有规定公民享有罢工的权利,但是,宪法与其他法律也没有禁止罢工。例如,刑法规定了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但没有规定非法罢工罪。对于普通公民而言,法不禁止即自由。甲煽动的罢工行为根本不是非法行为,既然如此,其行为就不可能成为刑法上的煽动行为。其二,从客观方面说,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成立,以聚集众人实施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为前提。换言之,行为必须表现为众人处于集合状态的形式。出租车司法罢工时根本没有聚集在一起,不存在集合状态,当然不可能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篇二:宪法言论自由

2016司法考试宪法重点:政治权利和自由

  复习司考宪法时,多看看教材,熟悉各章节考点,这样复习才会有好的效果。“2016司法考试宪法重点:政治权利和自由”由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更多关于司法考试等方面的信息,请持续关注本站!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是指选民依法选举或被选举为代议机关代表和特定国家机关公职人员的权利。在我国,凡是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但是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注意宪法第34条、《关于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关于正在服刑的罪犯和被羁押的人的选举权问题的联合通知》,把握以下三点:(1)享有选举权利的条件;(2)能行使选举权利的条件;(3)准予行使选举权利的被羁押人行使选举权利的方式(包括两方面:一是在何处参加选举;二是如何实际投票)。

《关于县级人民代表大会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

三、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行使选举权利。

四、因反革命或者其他严重刑事犯罪案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人,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在被羁押期间停止行使选举权利。

五、下列人员准予行使选举权利;

(一) 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二) 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没有决定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

(三) 正在取保候审或者被监视居住的;

(四) 正在被劳动教养的;

(五) 正在受拘留处置的

以上所列人员参加选举,由选举委员会和执行监禁、羁押、拘留或者劳动教养的机关共同决定,可以在流动票箱投票,或者委托有选举权的亲属或者其他选民代为投票。被判处拘役、受拘留或者被劳动教养的人也可以在选举日回原选区参加选举。

《关于正在服刑的罪犯和被羁押的人的选举权问题的联合通知》

六、对准予行使选举权利的被羁押的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经选举委员会和执行羁押、监禁的机关共同决定,可以在原户口所在地参加选举,也可以在劳改场所参加选举;可以在流动票箱投票,也可以委托有选举权的亲属或者其他选民代为投票。

2.言论自由

(1)言论自由是指公民有权通过各种语言形式,针对政治和社会中的各种问题表达其思想和见解的自由。言论自由不限于口头形式,还包括书面形式、广播电视等。

(2)言论自由的限制:不得侮辱、诽谤、诬告陷害他人,不得泄露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他人隐私。

3.出版自由

(1)是公民以出版物形式表达其思想和见解的自由。出版自由也要按法律的规定享有和行使,除了遵守对言论自由的法律规定外,不得利用出版物来传播剥削阶级的腐朽思想。

(2)我国现在施行的是预防制和追惩制相结合的管理办法,预防制是事前干预的办法;追惩制是事后发现违法予以追究的办法。

(3) 1997年国务院通过的《出版管理条例》规定:反对宪法基本原则的、危害国家主权和统一的、危害国家安全的、破坏民族团结的、泄漏国家机密的、有黄色或暴力及不道德内容的、侮辱诽谤的和其他有害出版物不属于出版自由保护的范围。

4.结社自由

(1)结社自由是有着共同意愿或利益的公民,为了一定宗旨而依法定程序组成的具有持续性的社会团体的自由。

(2)1998年10月国务院通过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就是行使结社自由应遵循的主要法律。其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社会团体的成立实行核准登记制度。我国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第二,社会团体必须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有关政策,不得违反宪法规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和自由。社会团体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活动。国家保护社会团体依照其登记的章程进行活动,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三,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机关对社会团体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5.集会、游行、示威自由

1989年10月31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了《集会游行示威法》,该法对立法的目的;集会游行示威的概念和标准;主管机关和具体管理程序和措施,如申请和获得许可的程序,对集会游行示威的场所、时间、行为的规范;以及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等作了明确的规定。该法是实现宪法赋予公民集会游行示威自由权利的重要依据和法律保障,同时也是对滥用此项自由权利行为的必要限制。注意《集会游行示威法》的下列条文:

第6条 集会、游行、示威的主管机关,是集会、游行、示威举行地的市、县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游行、示威路线经过两个以上区、县的,主管机关为所经过区、县的公安机关的共同上一级公安机关。

第7条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依照本法规定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获得许可。

下列活动不需申请:

(一)国家举行或者根据国家决定举行的庆祝、纪念等活动;

(二)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依照法律、组织章程举行的集会。

第9条 主管机关接到集会、游行、示威申请书后,应当在申请举行日期的二日前,将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书面通知其负责人。不许可的,应当说明理由。逾期不通知的,视为许可。

确因突然发生的事件临时要求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必须立即报告主管机关;主管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审查决定许可或者不许可。

第12条 申请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许可: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煽动民族分裂的;

(四)有充分根据认定申请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将直接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

第13条 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对主管机关不许可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决定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人民政府应当自接到申请复议书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决定。

第15条 公民不得在其居住地以外的城市发动、组织、参加当地公民的集会、游行、示威。

第23条 在下列场所周边距离十米内至三百米内,不得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经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批准的除外: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所在地;

(二)国宾下榻处;

(三)重要军事设施;

(四)航空港、火车站和港口。

上款所列场所的具体周边距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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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宪法言论自由

2016司考宪法讲义: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宪法言论自由。

  “2016司考宪法讲义: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该资讯由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不少考生对司考宪法考点知识还有哪些没有掌握呢?考生们一起来看看吧!

一、平等权

平等权是指公民平等地享有权利,不受任何差别对待,要求国家同等保护的权利。在现代宪政国家中,平等权首先表现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具体内容有:

1、我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习惯、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一律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都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2、任何人的合法权益都一律平等的受到保护,对违法行为一律依法予以追究。

3、在法律面前,不允许任何公民享有法律以外的特权,任何人不得强迫任何公民承担法律以外的义务,不得使公民受到法律以外的处罚。

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既包括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又包括守法上的平等。而不包括立法上的平等,在立法上,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无法平等。

另外,法律面前的平等只是法律范围内的平等,而不是事实上的平等。

二、政治权利和自由

(一)政治权利概念与范围

政治权利是指公民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行为可能性。它表现为两种形式:一种是公民参与国家、社会组织与管理的活动,以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行使为基础;另一种是公民在国家政治生活中自由地发表意见、表达意愿的自由。通常表现为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简称政治自由。

(二)政治权利的保障

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为公民行使政治权利提供了政治基础;我国制定了保障公民政治权利实现的普通法律,如《行政诉讼法》、《集会游行示威法》等等为公民政治权利的行使提供了法律保障;我国宪法注重政治权利实现的物质保障,如选举经费由国库开支。

(三)政治权利的内容

1、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是指选民依法选举或被选举为代议机关代表和特定国家机关公职人员的权利。在我国,凡是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但是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注意区别:有选举权和能否行使选举权是两回事情)

2、监督权和获得赔偿权

3、政治自由

言论自由是公民对于政治和社会的各项问题,有通过语言的方式表达其思想和见解的自由。语言的方式有口头的和书面的两种方式。我国公民的言论自由应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不得利用言论自由煽动群众反对政府,危害国家和社会安宁;不得利用言论自由对他人的人格尊严进行侮辱诽谤。

出版自由是公民以出版物形式表达其思想和见解的自由。出版自由也要按法律的规定享有和行使,除了遵守对言论自由的法律规定外,它不得利用出版物来传播剥削阶级的腐朽思想。我国现在施行的是预防制和追惩制相结合的管理办法,预防制是事前干预的办法;追惩制是事后发现违法予以追究的办法。

结社自由是公民为一定宗旨,依照法定程序组织或参加具有连续性的社会团体的自由。公民因结社的目的不同而分为营利性结社和非营利性结社,非营利性结社又分为政治性结社和非政治性结社。各国法律通常对政治性结社予以严格限制。1998年10月国务院通过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就是行使结社自由应遵循的主要法律。

集会、游行、示威自由是公民表达其意愿的重要表现形式,直接反映了公民的宪法地位。

三、宗教信仰自由

宗教信仰自由是指每个公民都有按照自己的意愿信仰宗教,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在同一宗教里,有信仰这个教派的自由,也有信仰那个教派的自由;由过去不信教而现在信教的自由,也有过去信教而现在不信教的自由;又按宗教信仰参加宗教仪式的自由,也不参加宗教仪式的自由。

宗教信仰自由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受宪法和法律的保障。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宗教团体必须坚持自主、自办、自传的“三自原则”,不允许国际上的宗教势力干涉、控制、支配我国的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

四、人身自由

人身自由是以人身保障为核心而构成的权利体系,是公民参加国家生活、社会生活和享受其它权利的前提条件。

(一)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是指公民的人身(包括肉体或精神)不受非法限制、搜查、拘留和逮捕。它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含义:①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或者非经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包括国家安全部门执行,不受逮捕。② 禁止非法拘禁或者以其它方法限制、剥夺公民的人身自由。③ 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司法机关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或者依法不享有搜查权的组织和个人,对公民的身体强行搜查,都属于非法搜查。

(二)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公民的人格,就是公民作为人所具有的资格。从法律上讲就是指作为权利和义务主体的自主的资格。人格权主要指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和人身权等。我国宪法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三)住宅不受侵犯

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是指任何机关、团体或者个人,非经法律许可,不得随意侵入、搜查或者查封公民的住宅。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侦察人员需要对被告人及有关场所进行搜查时,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我国刑法规定,非法搜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四)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宪法规定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公民的通信,他人不得隐匿、毁弃、拆阅或者窃听。

在一定条件下,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为了国家安全或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公民的通信进行检查。

五、社会经济、文化教育方面的权利

(一)社会经济、文化教育方面的权利。

社会经济权利是指公民根据宪法规定享有的具有物质经济利益的权利,是公民实现基本权利的物质上的保障。

文化教育权利则是公民根据宪法规定,在教育和文化领域享有的权利和自由。除财产权和继承权外,公民的社会经济、文化教育权利都属于公民的积极受益权,即公民可以积极主动地向国家提出请求、国家也应积极予以保障的权利。

1.财产权。是指公民对其合法财产享有的不受非法侵犯的所有权。但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惟一规定在总纲里的基本权利)

2.劳动权。是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有从事劳动的义务并取得相应报酬的权利。

3.劳动者休息的权利。是指劳动者在享受劳动权的过程中,有为保护身体健康、提高劳动效率,根据国家法律和制度的有关规定而享有的休息和休养权利。

4.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灾区人民没有获得物质帮助权)

5.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6.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六、特定人的权利

宪法中的特定人是指妇女、退休人员、军烈属、母亲、儿童、老人、青少年、华侨等。

(一)保障妇女的权利

《宪法》第4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二)保障退休人员的权利。

退休制度是指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国有和集体等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达到一定年龄时,离开劳动或工作岗位,进行休息或休养,并按照规定领取一定的离休金或退休金的制度。

(三)保障军烈属的权利。《宪法》第45条第款规定:“国家和社会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

(四)保护婚姻、家庭、母亲、老人和儿童。

《宪法》第49条规定:“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

(五)关怀青少年和儿童的成长

(六)保护华侨、归侨和侨眷的正当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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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宪法言论自由

2018年司法考试《宪法》试题及答案(二)

  2017年司法考试已经结束,为考生们整理了2018年司法考试《宪法》试题及答案,希望能帮到大家,想了解更多资讯,请关注我们,小编会及时更新哦。

  2018年司法考试《宪法》试题及答案(二)

  1.根据《宪法》的规定,无需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国家主席即可行使下列哪些职权?

  A.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接受外国使节

  B.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事活动

  C.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

  D.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

  【参考答案】AB

  【参考解析】《宪法》第80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任免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特赦令,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

  《宪法》第8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事活动,接受外国使节;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国家主席行使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和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的职权需要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而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事活动和接受外国使节不需要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所以本题应选AB两项。

  2.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的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次会议举行预备会议,选举本次会议的主席团和秘书长,通过本次会议的议程和其他准备事项的决定

  B.会议主席团设常务主席若干人,轮流担任会议执行主席

  C.30名以上的代表,可以就国家生活和国计民生的任何问题,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议案

  D.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议案,在交付大会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由大会主席团审议决定是否终止审议

  【参考答案】BCD

  【参考解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5条第1款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次会议举行预备会议,选举本次会议的主席团和秘书长,通过本次会议的议程和其他准备事项的决定。所以A项的表述是正确的,不应当选。

  第6条规定,主席团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互推若干人轮流担任会议的执行主席。主席团推选常务主席若干人,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所以,B项表述中会议主席团设常务主席若干人是正确的,而轮流担任会议的执行主席的是主席团互推出来的人员。所以B项的表述是错误的,应当选。

  第10条规定,一个代表团或者三十名以上的代表,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大会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而根据《宪法》第62条的规定,国家生活和国计民生的任何问题,并不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所以C项的表述是错误的,应当选。

  第11条规定,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议案,在交付大会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所以D项的表述也是错误的,应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是BCD三项。

  3.根据《宪法》的规定,下列哪些权利属于公民的政治自由?

  A.言论自由

  B.出版自由

  C.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D.宗教信仰自由

  【参考答案】ABC

  【参考解析】政治自由是指公民表达自己政治意愿的自由。公民的政治自由包括:言论自由,出版自由,结社自由,集会、游行、示威自由。而宗教信仰并不属于政治的范畴,因此宗教信仰自由不是政治自由。所以本题的正确选项是ABC三项。

  4.根据《宪法》的规定,下列哪些权利属于公民的人格尊严?

  A.公民的姓名权

  B.公民的肖像权?

  C.公民的名誉权和隐私权

  D.公民的荣誉权 ?

  【参考答案】ABCD

  【参考解析】人格尊严是指公民作为平等的人的资格和权利应该受到国家的承认和尊重,包括与公民人身存在密切联系的名誉、姓名、肖像等不容侵犯的权利。人格尊严的法律表现是公民的人格权。《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BCD四项。

  5.《选举法》以专章规定了对代表的监督、罢免和补选的措施。关于代表的罢免,下列哪些选项符合《选举法》的规定?

  A.罢免直接选举产生的代表须经原选区过半数的选民通过?

  B.罢免直接选举产生的代表,须将决议报送上一级人大常委会备案

  C.罢免间接选举产生的代表须经原选举单位过半数的代表通过

  D.罢免间接选举产生的代表,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须经常委会成员2/3多数通过

  【参考答案】AC

  【参考解析】《选举法》的规定,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代表有选民直接选举产生。《选举法》第47条第1款规定,罢免县级和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须经原选区过半数的选民通过。因此,A项说法正确,B项说法错误。

  《选举法》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大代表由下一级人大选举产生,是间接选举。同时,《选举法》第47条第2款的规定,罢免由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代表,须经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过半数的代表通过;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须经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罢免的决议,须报送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因此,C项说法正确,D项说法错误。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是AC两项。

  6.根据《集会游行示威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应当遵守下列哪些规定?

  A.必须有负责人

  B.必须在举行日期的5日前向主管机关递交书面申请

  C.公民不得在其居住地以外的城市发动、组织、参加当地公民的集会、游行、示威

  D.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组织或参加任何集会、游行、示威

  【参考答案】ABC

  【参考解析】《集会游行示威法》第8条第1款规定,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有负责人。因此,A项说法正确。

  第8条第2款规定,依照本法规定需要申请的集会、游行、示威,其负责人必须在举行日期的五日前向主管机关递交书面申请。申请书中应当载明集会、游行、示威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人数、车辆数、使用音响设备的种类与数量、起止时间、地点(包括集合地和解散地)、路线和负责人的姓名、职业、住址。因此,B项说法正确。

  第15条规定,公民不得在其居住地以外的城市发动、组织、参加当地公民的集会、游行、示威。所以,C项说法正确。

  第16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组织或者参加违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责、义务的集会、游行、示威。因此,D项说法错误。

  7.美国佐治亚州亚特兰大市公民安娜认为,其州议会颁布的关于禁止黑人进入白人学校学习的法律违反宪法的“平等保护”条款。根据美国法律,安娜应该向下列哪一法院起诉?

  A.联邦最高法院

  B.位于亚特兰大的联邦地区法院

  C.佐治亚州地区法院

  D.联邦权利申诉法院

  【参考答案】B

  【参考解析】美国有两套法院组织系统:联邦法院组织系统和州法院组织系统。联邦法院系统包括联邦最高法院、联邦上诉法院和联邦地区法院。联邦法院负责审查和裁决立法和行政是否违宪。因为安娜认为佐治亚州颁布的法律违反宪法,因此她应该到联邦法院起诉,而针对州议会的法律的诉讼,要到联邦地方法院起诉。所以本题应该选B项。

  8.下列哪一选项是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的分类标准?

  A.宪法文件的有无

  B.制定主体的特定性

  C.制定程序的严格与否

  D.宪法典的有无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的分类是英国学者J·普莱士1884年在牛津大学讲学时首次提出的宪法分类,这种宪法分类所依据的标准是宪法是否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所以本题应该选D项。

  9.根据现行《宪法》规定,关于公民权利和自由,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劳动、受教育和依法服兵役既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又是公民的基本义务

  B.休息权的主体是全体公民

  C.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未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D.2004年《宪法修正案》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A项中,劳动、受教育既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有时公民的基本义务,但是服兵役明显是公民的义务而非权利,所以A是错误的。《宪法》第4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可见休息权的主题是劳动者而非全体公民,所以B也是错误的。《宪法》第4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所以C项也是错误的。2004年《宪法修正案》第24条和《宪法》第33条第3款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所以D是正确的。

  10.根据《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规定,各级人大常务委员会对属于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需要作出决议、决定,但对有关重大事实不清的,可以组织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经五分之一以上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书面联名提议或有关专门委员会提议,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B.经调查委员会聘请,有关专家可以作为调查委员会的委员参加调查工作

  C.调查委员会在调查过程中,可以不公布调查的情况和材料

  D.调查委员会应当向有关专门委员会提出调查报告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40条第2款规定,五分之一以上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但并不包括“有关专门委员会提议”,故A错误。第41条规定,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由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提名,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调查委员会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加调查工作。与调查的问题有利害关系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其他人员不得参加调查委员会。根据上述规定可知,调查委员会可以聘请专家参加调查,但是该专家不是以调查委员会委员的身份参加。故B错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42条第3款规定,调查委员会在调查过程中,可以不公布调查的情况和材料。所以C是正确的。第43条规定,调查委员会应当向产生它的常务委员会提出调查报告。常务委员会根据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不是专门委员会,故D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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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言论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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