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续债税务处理

2020-10-03   来源:历史教案

永续债投资分析
篇一:永续债税务处理

永续债投资可行性分析

一、永续债历史

世界上第一只永续债券起源于18世纪的拿破仑时代。当时的英国财政部为筹备英法战争所需要的资金而发行了一只没有到期期限的债券,开创了永续债券的先河。直到今天,英国政府仍在发行永续国债以满足日常的财政需要。国际市场上永续债券的大规模发行则主要集中在最近十年内。目前永续债已是发达资本市场中成熟的金融工具,具有“股”和“债”的双重属性。目前,永续债券全球存量规模已超过8000亿美元。

二、国内永续债的发展状况

自“13武汉地铁可续期债”成功发行以来,永续债在我国得到了各方的高度重视,相关的制度建设已经基本完善。首先,国家支持金融创新,鼓励金融创新服务于实体经济,这就决定了未来我国金融创新将层出不穷,而永续类债券品种经过前期的探索已相对成熟,可以在服务实体经济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其次,债券市场的各个主管机关均支持永续类产品的发展,国家发展改革委、证监会、银行间交易商协会均推出了永续类债券产品,并制定了相应的监管政策支持这一品种发展。第三,财政部明确了永续类债券会计处理原则,在技术上解决了永续债记账问题,使永续债这一品种具有了极强的复制性与操作性。第四,永续类债券的发行上市、登记托管、估值清算等操作已形成了一套清晰完整的体系,配

套措施已较为完善。

截至2015年上半年,中国已发行157亿美元规模的永续债,超越法国成为全球最大的永续债发行国。目前国内评级为AAA的企业发行永续债较多,一般采用3+N或者5+N等中期票据模式,采用固定利率计息。以某永续债为例:前3个计息年度的票面利率将通过集中簿记建档、集中配售方式确定,在前3个计息年度内保持不变,自第4个计息年度起,每3 年重臵一次票面利率。前3个计息年度的票面利率为初始基准利率加上初始利差,其中初始基准利率为簿记建档日前5个工作日中国债券信息网公布的中债银行间固定利率国债收益率曲线中,待偿期为3 年的国债收益率算术平均值。初始利差为票面利率与初始基准利率之间的差值。如果发行人不行使赎回权,则从第4个计息年度开始票面利率调整为当期基准利率加上初始利差再加上300个基点,在第4个计息年度至第6个计息年度内保持不变。当期基准利率为票面利率重臵日前5个工作日中国债券信息网公布的中债银行间固定利率国债收益率曲线中,待偿期为3 年的国债收益率算术平均值(四舍五入计算到0.01%)。此后每3年重臵票面利率以当期基准利率加上初始利差再加上300个基点确定。票面利率公式为:当期票面利率=当期基准利率+初始利差+300BPs。

三、永续债特性

1、具有一定权益属性的债务工具

对于发行人,永续债券与股票的性质相近,可以获得长

期投资资本,具有一定的权益属性——对于银行等金融企业,永续债券一般被视做可计入非核心一级资本的混合资本工具;而对于非金融企业,其发行的永续债券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可以在财务报表中体现为权益工具而非债务工具。对于债权人,持有者购买的不是股票,因此不能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和利润分配,仍属于一种间接投资。从债务偿还顺序来看,永续债券偿还顺序在一般债券之后、先于股票,与次级债类似。永续债券的持有者除因发现公司破产或有重大财务事件外,一般不能要求公司偿还,而只能定期地获得利息收入。

2、发行主体以银行等金融机构为主

以最大发行国英国为例,1990年至2013年累计发行永续债券263只,发行人主要来自银行、金融服务、保险等行业,其中银行占比约60%、非银行金融机构占比达30%。在美国,1990年至2013年累计发行永续债券162只,发行量仅次于英国,发行主体仍以银行主,占比约70%,非银行金融机构占比超20%。

3、发行人评级较高

根据数据统计,在所有公告评级的永续债券中,综合信用评级中枢较高。

4、高票息率

永续债券的票面利率通常较高。统计以美元计价发行的永续债的票面利率与当期无风险利率(10年期美国国债)的利差可以看出,通常永续债票息相比无风险利率高200bp~500bp 的利差。尽管近年来无风险利率中枢不断下移,但永

续债券的票面利率中枢相对稳定。

四、可行性分析

永续债对于发行人和投资者均有可行性。

对于发行人而言,由于目前发行永续债的主体大部分为评级AAA的央企,发行永续成本高出同期限中票50-100个基点。但是这类企业选择发行永续债主要出于几点考虑:一是发行主体目前资产负债率一般在70%左右,继续负债能力差,财政部为了支持央企改革,放宽条件,从形式上而不是实质上界定永续债。发行永续债可以用于降低发行人资产负债率,补充运营资金;二是用于偿还成本更高的长期贷款,减少负债。

对于投资者而言,永续债的优势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是可以获取高票息。永续债通常采用固定票息,同等条件下较其他中票收益率高。在目前经济形势走弱,市场收益率下行的情况下,再加上资本项目开放吸引外部资本进入国内市场导致国内外收益率差额下降。因此永续债可以作为高收益低风险的标准化产品进行投资。

二是在国外市场,债券跳升利率超过100个基点则不归入永续债,因为发行人有强烈的赎回意愿。就目前国内发行的永续债而言,尚未有到期兑付案例。但跳升利率普遍为300个基点,按照目前3年期国债收益率为2.86%计算,加上初始利差和300个基点之后的利率超过7%,对于评级为AAA的企业而言成本过高,因此发行人有强烈的赎回意愿永续债会在到期日赎回。

三是与其他相同结构的产品对比。由于存在利率跳升条款,永续债有较大的赎回可能性,并且在永续债的发行文件中明确规定永续债的偿还顺序与普通债务一致。因此从实质看,永续债与普通债券更为相似,而在会计方面发行永续债却可计入权益,这在一定程度上可看作是企业为美化资产负债表扩大融资而规避监管的手法。从国外的经验来看,永续债虽可计入权益,但其偿还顺序低于普通债,具有二级资本债的特点。根据巴塞尔协议新规,合格的二级资本工具,条件之一是必须含有减记或转股的条款,当触发事件发生时,该工具能立即减记或者转为普通股。根据2013年实施的《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规定,对二级资本债的风险权重定为100%,与普通企业债相同。既然二级资本债可以投资,同理永续债可以投资。

因此,一方面永续债与二级资本债有类似的产品特征,,另一方面可以获取较高收益,在不过多消耗资本的前提下永续债可以参考其他企业债账务处理方法,对于投资者而言具有重要意义。

五、账务处理与风险权重

对于永续债的记账方法,目前没有定论,因为作为债权投资和股权投资分别计入不同科目。结合实际情况,永续债条款中明确指出到期之后若没有赎回则收益率调升300基点,据此发行主体没有长期持有的动力。暂时计入债权投资。风

永续债问题研究
篇二:永续债税务处理

一、关于永续债问题

1、基本概念

永续债券就是没有到期日,投资者能按照债券规定的票面利息永久性获得利息,但不能回收本金的债券。永续债券有永久性、高票息的特征,一般情况下附有赎回条款和对利息的调整等条件。当前银行是永续债券的主要发展主体,约占60%,非银行金融企业和政府占大部分剩余部分。永续债特点体现在高票息、长久期、附加赎回条款并伴随利率调整条款。

2、会计上视为股本而非债务的条件

永续债券可能由主权国家或公司发行,由于永续债券只需要支付利息而没有还本的义务,并且永续债的偿还顺序低于一般债券而与公司股票一致,所以若由公司发行通常会被视为股本而非债务。从会计角度来看,发行永续债是企业提高股本水平,又不摊薄股东权益的上选。

会计准则要求:根据最新的香港或国际会计准则第32条,以股权入账需满足只有发行人有回购债券的权利,发行人有无限期推迟利息支付的选择权和不发放普通股股利的决定权。即债券持有人(债权人)在任何时点都没有权利要求发行人赎回债券或者支付利息,上述主动权均掌握在发行人(债务人)手中,而这些条款在永续债券发行之前就已经是双方都接受的约定事项,这意味着只有满足上述条件的永续债券才可以以权益工具的形式在发行人的财务报表上体现。

根据新修订后的香港或国际会计准则第32号,股权和债务的其中一个差异是,如果该“债权”享有要求偿还条款,或附有优先偿还条款,和其他债务偿还级别相同或相近,例如,债券持有人在发行人没有派普通股股息的情况下,有权要求发行人优先偿还其债息,即超出股权级别,则不可当成股权入账。以股权入账的一个重要条件是,只有发行人有回购债券的权利,发行人有无限期推迟利息支付的选择权和不发放普通股股利的决定权(既债券持有人没有要求偿还权)。也就是说那些含有“优先权”但又想以股权入账的永续债,该“优先权”只能“优先”到发行人如决定发放普通股股利时,则优先发放永续债息为止,否则,以股权入账将产生极大的会计处理争议。

目前,香港市场发行永续债券的非金融企业共有4家,分别是华润电力、龙源电力、中信泰富和融创中国。四家公司的2012年报显示,其发行的永续债券均在其财务报表中体现为权益工具而非债务工具。这意味着发行永续债券对非金融企业而言具有增加企业净资产的作用。

3、赎回选择权

为了控制风险、给发债公司保有余地,永续债券的发行一般都设置有赎回条款。

赎回选择权提供了发行人在特定的日期内向债券持有人归还本金和利息,从而赎回其所发行债券的选择权。如果市场利率下降,对于发行人而言,维持原先利率较高的债务需要支付相对较高的成本,出于这个因素的考虑,发行人倾向于赎回老的债券,再以较低的利率发行新的债券以减少利息支出;对于多数投资者而言,债券的赎回选择权会降低债券的价值,所以对于可赎回债券而言需要设定诱人的补偿条款。当市场利率上升的情况下,发行人会更倾向于不执行赎回选择权,从而投资者则面临承担市场利率上升带来的投资风险,设定利率跳升机制正是出于这个考虑而为投资者设立的补偿机制。

目前香港市场存量的13只永续债券均附有赎回选择权。其中10只为固定利率并设有利率跳升机制。另外3只浮动利率的永续债券均由汇丰银行发行,但均为上世纪八十年代发行,近年来无浮动利率的品种发行。

4、浮动利率

浮动利率是指发行时规定债券利率随市场利率定期浮动的债券,也就是说,债券利率在偿还期内可以进行变动和调整。通过浮动利率债券的形式可以避免债券的实际收益率与市场收益率之间出现重大差异,使发行人的成本和投资者的收益与市场变动趋势相一致。但债券利率的这种浮动性,也使发行人的实际成本和投资者的实际收益事前带有很大的不确定性,从而导致较高的风险。所以,市场上的永续债券普遍是具有赎回选择权和利率跳升机制的产品,而不采用浮动利率定价且不可赎回的产品。

5、中国大陆永续债发行情况

我国《公司法》规定禁止出售无固定期限债券,因此至今为止我国均没有引入永续债券。 目前,中国招商局集团计划发行10亿元人民币(1.62亿美元)的永续中期票据,该笔业务需经银监会、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等机构审批。该笔永续票据设有允许发行公司在5年、10年和15年赎回票据的回购选择权。而该债券前5年的票息将通过建档确定。在第一个可赎回日,票息将重新设定,为较流通中的五年期公债利率,加上最初的利差,再加上200个基点;第二个可赎回日,将于此前的基础上再加上25个基点;最后一个可赎回日则再加上50个基点。招商局集团该笔永续债是否能够成功发行,仍为未知数。

6、国际市场永续债发行情况

国际市场上永续债券的大规模发行则主要集中在最近十年内。截至2013 年4 月末,全球永续债券的发行总额已超过8000亿美元。

从发行主体来看,永续债券的发行主体主要是银行。彭博数据显示,截至2013 年4 月末,当前国际市场上银行占永续债券发行主体总数的45.25%;其次是非银行金融机构,约占发行主体总数的23.05%,特殊目的机构约占16.00%,实业企业约占12.36%,其余为政府

机构。另外,永续债券发行主体的信用评级集中在标普评级BB+以上水平。

从发行条款上看,永续债券的票息水平相对较高,付息频率一般以年付和半年付为主。同时,永续债券一般会赋予发行人一定期限后以特定价格赎回债券的权利。截至2013 年4 月末,国际市场上数量占比约为79.31%的永续债券附加了赎回条款,首次赎回期一般在发行期5 年之后,赎回日后一般通过固定利率调整为浮动利率、票息水平调升等方式重新设置票息水平。

从发行市场来看,当前永续债券的发行主要集中在欧洲。同时,欧洲市场永续债券的发行种类和结构设计也比其他市场更为多样化。彭博数据显示,截至2013 年4 月底,欧洲市场发行的永续债总金额占世界永续债总金额的64.07%,其中设置了结构化条款的占欧洲市场永续债总数的21.00%。

近年来,永续债券在日本、新加坡、香港等亚洲市场也得到了一定的发展。截至2013 年4月末,日本市场发行的永续债券共计26 只;在新加坡市场发行的永续债券有18只;在香港市场发行的永续债券有13只。香港市场发行的13只中,银行发行的有7只,实业企业发行的有6只。其中4只债券无评级,9只债券有评级,评级区间为穆迪评级的Ca到A1 之间或标普评级BB 到BB+之间。其中,2012 年12 月7 日龙源电力通过子公司雄亚投资有限公司在香港发行了总额为4亿美元附第3 年末发行人赎回权的永续债券。该永续债券票面利率明显高于同级别国企发行的三年期债券:发行时票面利率为三年期美国国债收益率加上491.2个基点,即5.25%,赎回日之后调升至三年期美国国债收益率加991.2个基点,之后每三年重设一次。发行初期,该永续债券共收到来自92 个投资账户、共计60 亿美元资金的认购,表明市场对我国内地企业发行的永续债产品反应较为热烈。

二、有限合伙企业税收问题

1、合伙企业本身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永续债税务处理。

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所称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上述法律、行政法规均明确境内合伙企业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2、先分后税原则

《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

“二、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具体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按照《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五、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伙人在计算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

3、应纳税所得额确认原则

《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 “第三条 个人独资企业以投资者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投资者)。

第四条。。。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

前款所称收入总额,是指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营运收入、劳务服务收入、工程价款收入、财产出租或转让收入、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

第五条 。。。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4、投资公司采取有限合伙企业形式与采取公司制形式税收的差别

有限合伙企业有营业税和所得税这两层税收。营业税在5%左右。而对于所得税来说,如果合伙人是个人,税率为20%,由普通合伙人代扣代缴。对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按有关政策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如果公司制企业的股东是法人公司,企业实现的所得在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后,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分配给股东的红利属于免税收入。而有限合伙企业分配给作为有限合伙人的公司制企业,须并入该公司应纳税所得额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

益分配给A时,必须计入A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目前,是否可以将C公司已经纳税的分红在A公司免税,未有明确规定,要看当地税务局的执行尺度】。

C公司向B公司的分红属于股息性免税收入,B公司再将这部分收益分配给A公司,同样属于免税收入。

如果B公司或B有限合伙企业采取对C项目公司股权投资分红之外的形式获得的经营所得,比如借款利息收入、股权转让溢价、委托贷款利息收入等形式,则B采取有限合伙企业或是公司制形式,都只需要缴纳一道税,即,B采取有限合伙企业形式由法人A公司缴纳,采取公司制形式由B公司缴纳。

如果不考虑递延纳税因素,自然人投资于合伙企业的税收成本与公司制企业的税收成本目前已无明显优势可言。而公司制企业投资于有限合伙企业,其税收成本目前甚至会高于投资公司制企业,特别是如果被投资企业属于创业投资企业时。

一般观点认为,合伙企业充当向所有者转移收入的管道(conduits),较之于公司制企业的税收优势是不存在双重征税(double-taxation),然而通过分析发现并不尽然。如何解决其中的不合理重复征税,特别是合伙企业投资分红部分的重复征税,是政策制定者应予考虑的问题。有学者建议对于有限合伙性质的创业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分配的利润,应按有限合伙人的占伙比例不计入其应纳税所得额。

5、关于有限合伙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在财税[2000]91号文第五条中曾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包括企业分配给投资者个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按此规定,无论合伙企业利润分配与否,合伙人都应按占伙比例乘以合伙企业应税利润总额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但是,财税[2000]91号文是在修订前的《合伙企业法》背景下制定的,当时,合伙企业的合伙人都是自然人身份的普通合伙人,企业特征是负无限责任和无限连带责任的个人独资、个人合伙性质的机构或组织,没有有限公司性质的有限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企业,故当时

永续债的确认和计量
篇三:永续债税务处理

为进一步规范优先股、永续债等金融工具的会计处理,财政部于2014年3月17日发布了《关于印发〈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的区分及相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4]13号)(以下简称“《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区分规定》”)。《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区分规定》以现行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以下统称“金融工具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为基础,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对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的区分以及相关会计处理进行了补充规定。该规定的发布一方面对市场上的永续债的会计处理进行了确认,另一方面也促进了永续债的流行,2015年截至12月14日,银行间市场发行永续债累计3,020.8亿元,大大丰富了融资人的选择,本文试图分析永续债的会计处理。

一、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的区分

财政部发布的《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区分规定》适用于经相关监管部门批准,企业发行的优先股、永续债(例如长期限含权中期票据)、认股权、可转换公司债券等金融工具的会计处理。

企业发行的金融工具所包含的合同条款可能纷繁复杂,从形式上看可能是“股”亦可能是“债”,很多情况下又是“股”和“债”的结合。

《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区分规定》要求企业按照金融工具准则的规定,根据所发行金融工具的合同条款及其所反映的经济实质而非仅以法律形式,结合金融资产、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的定义,在初始确认时将该金融工具或其组成部分分类为金融资产、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不得依据监管规定或工具名称进行会计处理。

金融负债的定义

金融负债,是指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负债:

1.向其他方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

2.在潜在不利条件下,与其他方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义务;

3.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非衍生工具合同,且企业根据该合同将交付可变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

4.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衍生工具合同,但以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交换固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衍生工具合同除外。

权益工具的定义

权益工具,是指能证明拥有某个企业在扣除所有负债后的资产中剩余权益的合同。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发行方应当将发行的金融工具分类为权益工具:

1.该金融工具不包括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给其他方,或在潜在不利条件下与其他方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义务;

2.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结算该金融工具的,如该金融工具为非衍生工具,不包括交付可变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合同义务;如为衍生工具,企业只能通过以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交换固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结算该金融工具。

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区分的基本原则

企业能否将其发行的金融工具分类为权益工具,一般来说,需遵从两大基本原则: •是否能无条件地避免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

•以发行方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是否符合“固定对固定”原则。永续债税务处理。

无条件避免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

根据《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区分规定》,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应当不包括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给其他方,或在潜在不利条件下与其他方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义务。

如果企业不能无条件地避免以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来履行一项合同义务,则该合同义务符合金融负债的定义。

换言之,确定金融工具是否为权益的关键要求是发行方是否能无条件地避免以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来履行一项合同义务,例如:对权益工具(例如,普通股)而言,以股利或其他分配形式支付现金的权利由发行方自主决定,因此不存在向工具持有方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义务。

如果是否发放股利取决于发行方的意愿,则股利是累积股利还是非累积股利均不会影响该金融工具被分类为权益。

二、永续债的会计处理分析

针对市场上永续债(又称长期限含权中票)进行具体分析:

关于国电电力中长期票据的会计处理探讨
篇四:永续债税务处理

关于国电电力中长期票据的会计处理探讨

一.背景 2013年12月19日,国电电力成功完成国内首单永续中票的发行工作,募集资金10亿元,前5个计息年度的票面利率为6.6%,发行成本与普通中票相对持平。国电电力通过对发行条款的创新性设计,不仅增加了资本金,降低了集团公司和自身资产负债率,更填补了国内无限期中期票据的市场空白,开创了国内永续债务融资品种的先河,进一步强化了集团公司和国电电力在资本市场上的良好形象。

二.国电电力中长期票据的分类问题 我同意该项中长期票据应该作为一项权益工具在会计处理中反映。

因为会计计量首先要遵循“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具体到金融工具会计而言,最基本的要求就是:无论金融工具如何纷繁复杂,会计上要对实质相同的金融工具采取相同的会计处理,以便报表使用者获得真实完整的会计信息。永续债税务处理。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37号——金融工具列报》、《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中权益工具和金融负债的区分的相关规定,以及《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第四条关于如何区分权益工具和债务工具的规定,我认为国电电力本次发行的永续中长期票据在会计处理上具备确认为权益工具的条件,主要基于以下几点认识:

(一)本次中期票据没有明确的到期期限,在发行人行使赎回权之前长期存续;

(二)发行人拥有递延支付利息的权利;

(三)永续中长期票据赎回的真实选择权属于发行人,未来是否赎回,属于发行人可控制范围内事项。 未来基准利率的变化有可能增加会减少永续中票的赎回预期,但是,无论未来赎回的可能性有多大,对于目前发行人来说,尚未就届时的赎回形成一项可确认为负债的现时义务,不构成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给其他单位,或潜在不利条件下与其他单位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义务。

因为以上因素,使得本次 永续中票的条款中没有包括交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给其他单位的合同义务,也没用包括在潜在不利条件下与其他单位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义务,因此,在会计处理上符合确认为权益工具的条件。

三.国力电力中长期票据的相关会计处理

1.发行中长期票据时的初始计量

在所有者权益类科目中增设“4401其他权益工具”科目,核算企业发行的除普通股以外的归类为权益工具的各种金融工具。本科目应按发行金融工具的种类等进行明细核算。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权益工具——永续债

2.中长期票据的后续计量

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在存续期间分派股利(含分类为权益工具的工具所产生的

利息)的,作为利润分配处理。

借:利润分配——应付永续债利息

贷:应付股利——永续债利息

3.中长期票据的重分类 由于发行的金融工具原合同条款约定的条件或事项随着时间的推移或经济环境的改变而发生变化,导致原归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重分类为金融负债,应当于重分类日,按该工具的账面价值

借:其他权益工具——永续债

贷:应付债券——永续债 (面值)

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该工具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 )

4.中长期票据的回购

发行方按合同条款约定赎回所发行的除普通股以外的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按赎回价格

借:库存股——其他权益工具

贷:银行存款

借:其他权益工具——永续债

贷:库存股——其他权益工具

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差额)

四.总结

永续中票与传统中期票据相比,在会计处理方面,将募集资金计入权益,增加公司所有者权益并降低资产负债率;在税务处理方面,永续中票所付利息税前抵扣,有效降低了融资成本。永续中票是国电电力积极探索新融资渠道、优化资本结构的有益尝试,填补了无期限中期票据的市场空白,开拓了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的新方式。而国电电力对发行方案的创新性条款设计,对债券市场具有重大示范作用意义。

永续债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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