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检不符合教育部规定

2020-09-23   来源:化学教案

西南石油大学硕士学位研究生招生管理办法
篇一:体检不符合教育部规定

西南石油大学化学化工学院

2013年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及录取办法

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的指导意见》(教学„2006‟4号)、《教育部关于做好2013年硕士研究生录取工作的通知》、《西南石油大学2013年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及录取工作办法》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复试原则

一、坚持科学选拔。积极探索并遵循高层次专业人才选拔规律,采用笔试、实验技能测试、面试的综合考察方式,确保生源质量。

二、坚持公平公正。做到政策透明、程序公开、结果公正、监督机制健全,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

三、坚持全面考查,突出重点。在对考生德智体等各方面全面考察基础上,突出对专业素质、实践能力以及创新精神等方面的考核。

四、坚持客观评价。

五、坚持导师主导的学科复试小组集体决策制,在政策允许范围内指导教师具有录取与否的决定权。

第二条 复试组织管理工作

一、化学化工学院成立研究生招生复试录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我院研究生复试工作的组织和统筹管理,组织开展我院研究生复试的各项工作。

化学化工学院研究生招生复试录取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组 长:叶仲斌

副组长:诸 林

成 员:许亚平 陈 馥 张太亮 马喜平 邹长军

下设复试监督小组、资格审查小组、复试小组。招生复试录取工作领导小组指导复试小组、资格审查小组的工作,并负责对参加复试而未予录取考生的解释和遗留问题处理。

复试监督小组:对复试工作进行全面、有效监督,选派专门人员到复试现场巡视。由学院党委副书记、导师代表、纪检、工会、民主党派人士组成。

资格审查小组:负责对不同类别考生的有效身份证件、学历证书、学生证等报名材料原件及考生资格进行严格审查,并建立考生个人材料档案。由导师代表、研究生管理工作人员等组成。

复试小组按学科专业由导师组成6个面试组和1个实验技能测试组。

第三条 复试准备工作

一、复试资格审查

化学化工学院资格审查小组,负责对不同类别考生(应届、往届、同等学力)的有效身份证件、学历证书、学生证等报名材料原件及考生资格进行严格审查,请考生提供上述报名材料复印件,并要求考生在复印件写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字样,并签字。

对学历审核结论有误的,要求考生提供学历(学籍)认证证明。

对不符合教育部规定报名资格者,不予复试。

在资格审查中,发现有问题考生及时上报学校研招办。

负责对校外调剂研究生进行指纹采集和相关认证工作。

二、复试通知

化学化工学院确定两类(学术型、专业学位)参加复试的考生名单,并于2013年4月3日在

三、复试方式和复试内容。

复试包括笔试、实验技能测试和面试。

1、笔试

(1)化学化工学院组织一门多科性的综合笔试。总分100分,考试时间3小时。内容覆盖英语(含大学英语和化学化工专业英语)(40分)、有机化学(10分)、化工原理(20分)、物理化学(20分)及近代化学实验(10分)。 参考书:

刘俊洁.物理化学(第五版),天津:天津大学出版社

杨世珖.近代化学实验(第1版),北京:石油工业出版社

陈敏恒等编.化工原理(第三版).北京:化学工业出版社,2006

高鸿宾.有机化学(第四版).北京:高教出版社

姚晓.石油专业英语教程(含有应用化学、环境、化工英语方向).北京:石油工业出版社

(2)对同等学力考生除参加前述综合笔试外,还分别加试除初试专业课程以外的所报专业的其它2门专业主干课程笔试,每门课程100分,考试时间3小时。具体请咨询化学化工学院复试领导小组。该成绩不计入复试成绩,但其分数作为是否录取的否决条件。

(3)笔试成绩(折合为百分制)占复试成绩的30%。

2、实验技能测试

所有复试考生都必须参加实验技能测试,满分为100分,测试时间为30分钟。实验技能测试主要考察考生的实验操作基本技能,涉及到的主要内容有:无机及分析化学实验、有机化学实验、物理化学实验等基本操作及技能。(参考书《近代化学实验》第1版,杨世珖,石油工业出版社)。实验技能测

试成绩占复试成绩的20%。

3、面试

(1)面试重在考核考生综合素质(专业素养、思维能力及创新精神、人文素养、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等)和利用外语进行沟通交的能力等内容。

(2)每位考生的面试时间不少于20分钟。

(3)面试过程中要求面试场所与等候场所分离。面试场所设在西南石油大学明德楼A区化学化工学院办公区。面试过程全程录音,并在面试结束后及时将录音文件统一存档备查。

(4)各面试小组秘书须认真填写《西南石油大学硕士研究生面试考核记录表》,对每位考生的作答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学科面试小组所有成员当场评分,平均分即为考生的面试成绩。对考生面试的结果要有明确意见,给出成绩和评语,并对考生面试结果负责。

(5)面试成绩(折合为百分制)占复试成绩的50%。其中面试成绩中外语能力成绩占面试成绩(折合为百分制)的40%,综合素质成绩占面试成绩(折合为百分制)的60%。

五、复试时间、地点及流程

1、2013年4月10日10:00~17:00复试报到并办理复试相关手续,地点:明德楼A534。复试流程如下:

复试报到须带材料:准考证、毕业证和学位证(往届)、学生证(应届)、身份证、本科学习成绩单(加盖档案单位公章),外语和计算机等级证书,近期一寸证件照2张(用于贴在体检表上)。以上各种证件需准备原件和复印件各一套,原件用于资格审查,复印件用于化学化工学院留存。

没有办理复试相关手续或资格审查未通过的考生不能参加复试,未按时参加复试的考生视为自动放弃复试。

2、2013年4月10日18:30-21:30进行笔试;

地点:明德楼A403、B302(考生具体笔试地点在复试分组表上) 3、2013年4月11日全天面试及实验技能测试。

面试时间:9:40~12:00、13:00~,

地点:明德楼A区5楼(见公示的复试分组表地点)。

实验技能测试时间:8:00~12:00、13:00~,体检不符合教育部规定。

地点:明德楼A222、A223抽签。

4、2013年4月11日晚同等学力考生加试科目考试。

时间:19:00~22:00

地点:明德楼A534。

考生根据自己所在面试组、实验技能测试组,按顺序参加面试。正在等候面试和实验技能测试的考生请在侯考区休息。

面试等待区:明德楼A区5楼学生会办公室。

实验技能测试等待区:明德楼A区1楼运动场地。体检不符合教育部规定。

5、2013年4月10日~12日体检。所有考生都必须进行体检,请考生自行前往。体检时要求空腹,时间:8:00开始,地点:西南石油大学校医院。除此时段外,考生也可以提前安排时间前往体检,但不能影响笔试、面试和

2017年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
篇二:体检不符合教育部规定

2017年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

发布日期:2016-10-13 10:00:00

本标准适用于报考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职位公务员的考生。报考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职位公务员的考生,其身体条件应当符合《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本标准有关职位对身体条件的要求。

第一部分 人民警察职位

第一条单侧裸眼视力低于4.8,不合格(国家安全机关专业技术职位除外)。法医、物证检验及鉴定、信息通信、网络安全管理、金融财会、外语及少数民族语言翻译、交通安全技术、安全防范技术、排爆、警犬技术等职位,单侧矫正视力低于5.0,不合格。

第二条色盲,不合格。色弱,法医、物证检验及鉴定职位,不合格。

第三条 影响面容且难以治愈的皮肤病(如白癜风、银屑病、血管瘤、斑痣等),或者外观存在明显疾病特征(如五官畸形、不能自行矫正的斜颈、步态异常等),不合格。

第四条文身,不合格。

第五条肢体功能障碍,不合格。

第六条单侧耳语听力低于5米,不合格。

第七条嗅觉迟钝,不合格。

第八条乙肝病原携带者,特警职位,不合格。

第九条中国民航空中警察职位,身高170-185厘米,且符合《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IVb级体检合格证(67.415(c)项除外)的医学标准,合格。

第十条海关海上缉私船舶驾驶职位、海上缉私轮机管理职位、海上缉私查私职位、出入境边防检查船舶驾驶职位,还需执行船员健康检查国家标准和《关于调整有关船员健康检查要求的通知》(海船员[2010]306号)。

第二部分 其他职位

第十一条色弱,口岸现场旅客检查职位、海关货物查验职位、测绘及地图印刷方面职位、医学检验职位、纺织品检验监管职位、仪器检验监管职位、化妆品检验监管职位及动植物检疫职位,不合格;色盲(单色识别能力正常者除外),外交部门职位、机电检验监管职位、化工产品检验监管职位、化矿产品检验监管职位、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职位及登轮检疫鉴定职位,不合格。

第十二条肢体功能障碍,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职位、登轮检疫鉴定职位、现场查验职位及海关货物查验职位,不合格。

第十三条双侧耳语听力均低于5米,机电检验监管职

位、化工产品检验监管职位、化矿产品检验监管职位、动物检疫职位及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职位,不合格。

第十四条嗅觉迟钝,食品检验监管职位、化妆品检验监管职位、动植物检疫职位、医学检验职位、卫生检疫职位、化工产品检验监管职位及海关货物查验职位,不合格。

第十五条传染性、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医学检验职位、卫生检疫职位、食品检验监管职位、化妆品检验监管职位、动植物检疫职位、化工产品检验监管职位及口岸现场旅客检查职位,不合格。

第十六条中国民航飞行技术监管职位,执行《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的Ⅰ级(67.115

(5)项除外)或Ⅱ级体检合格证的医学标准。体检不符合教育部规定。

第十七条 水上作业人员职位,执行船员健康检查国家标准和《关于调整有关船员健康检查要求的通知》(海船员

[2010]306号)。

2016国家公务员体检标准
篇三:体检不符合教育部规定

2016国家公务员体检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报考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职位公务员的考生。报考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职位公务员的考生,其身体条件应当符合《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本标准有关职位对身体条件的要求。

1.体检医院与医务人员在体检前应明确需要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执行的职位及项目

2.体检应在独立场所进行,要保持安静,减少外界干扰。人民警察体检要做到封闭式体检。

3.考生体检前,必须详细填写报考职位。

4.《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中的所有体检项目均不进行复检。

5.佩带隐形眼镜的考生在眼科检查前应先摘掉隐形眼镜,再进行视力检查。义眼者应向眼科医生讲明。

6.色觉检查:必须由专科护士或医师检查。用俞自萍等人编印的《色盲检查图》,或空军后勤部卫生部编印的《色觉检查图》,检查时考生双眼以距离图面60-80cm为标准,不得使用有色眼镜,考生须在3-5秒内读出颜色名称。

7.单色识别能力检查方法:(1)检查者从红、黄、绿、蓝、紫各种颜色中任选出一种让考生识别,在3-5秒内读出颜色名称。(2)检查者任意讲出一种颜色名称,让考生在3-5秒内从红、黄、绿、蓝、紫各种颜色中找出该种颜色。以上两种方法也可交替进行。

8.色弱者不合格的职位,色盲者也不合格。

9.嗅觉检查:用醋、酒精、水三种,全能辨别者为正常,能辨别1-2种为迟钝,三种均不能辨别者为丧失。

10.嗅觉迟钝者不合格的职位,嗅觉丧失者也不合格。

11.只有特警职位才可进行乙肝表面抗原检查。

12.文身:是指皮肤刺有“点、字、图案”,或虽经手术处理仍留有明显文身瘢痕。

13.肢体(包括脊柱)功能障碍:是指因各种原因造成肢体残缺、畸形、麻痹等,以致引起永久性人体运动功能不同程度的受限。

14.本体检标准中有关数值的表述方法:凡用“低于„”词表述的,不含该数值本身。

第一部分人民警察职位

第一条 单侧裸眼视力低于4.8,不合格(国家安全机关专业技术职位除外)。法医、物证检验及鉴定、信息通信、网络安全管理、金融财会、外语及少数民族语言翻译、交通安全技术、安全防范技术、排爆、警犬技术等职位,单侧矫正视力低于5.0,不合格。近视患者可以通过近视眼激光手术治疗好近视,恢复视力,通过视力体检。

第二条 色盲,不合格。色弱,法医、物证检验及鉴定职位,不合格。

体检不符合教育部规定。

第三条 影响面容且难以治愈的皮肤病(如白癜风、银屑病、血管瘤、斑痣等),或者外观存在明显疾病特征(如五官畸形、不能自行矫正的斜颈、步态异常等),不合格。

第四条 纹身,不合格。

第五条 肢体功能障碍,不合格。

第六条 单侧耳语听力低于5米,不合格。

第七条 嗅觉迟钝,不合格。

第八条 乙肝病原携带者,特警职位,不合格。

第九条 中国民航空中警察职位,身高170-185厘米,且符合《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IVb级体检合格证(67.415(c)项除外)的医学标准,合格。

第十条 海关海上缉私船舶驾驶职位、海上缉私轮机管理职位、海上缉私查私职位、出入境边防检查船舶驾驶职位,还需执行船员健康检查国家标准和《关于调整有关船员健康检查要求的通知》(海船员[2010]306号)。

第二部分其他职位

第十一条 色弱,口岸现场旅客检查职位、海关货物查验职位、测绘及地图印刷方面职位、医学检验职位、纺织品检验监管职位、仪器检验监管职位、化妆品检验监管职位及动植物检疫职位,不合格;色盲(单色识别能力正常者除外),外交部门职位、机电检验监管职位、化工产品检验监管职位、化矿产品检验监管职位、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职位及登轮检疫鉴定职位,不合格。

第十二条 肢体功能障碍,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职位、登轮检疫鉴定职位、现场查验职位及海关货物查验职位,不合格。

第十三条 双侧耳语听力均低于5米,机电检验监管职位、化工产品检验监管职位、化矿产品检验监管职位、动物检疫职位及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职位,不合格。

第十四条 嗅觉迟钝,食品检验监管职位、化妆品检验监管职位、动植物检疫职位、医学检验职位、卫生检疫职位、化工产品检验监管职位及海关货物查验职位,不合格。

第十五条 传染性、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医学检验职位、卫生检疫职位、食品检验监管职位、化妆品检验监管职位、动植物检疫职位、化工产品检验监管职位及口岸现场旅客检查职位,不合格。

第十六条 中国民航飞行技术监管职位,执行《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的Ⅰ级(67.115(5)项除外)或Ⅱ级体检合格证的医学标准。

第十七条 水上作业人员职位,执行船员健康检查国家标准和《关于调整有关船员健康检查要求的通知》(海船员[2010]306号)。

测试达标标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局)、公务员局、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公安局:

2001年7月,原人事部、公安部印发的《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人发

【2001】74号)施行以来,对选拔高素质的公安民警,提高公安队伍战斗力起到了重要促进作用。为适应新形势下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建设的实际需要,使公安机关招警体能测评更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国家公务员局研究制定了《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凡其中一项不达标的,视为体能测评不合格。2001年原人事部、公安部下发的《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同时废止。

2017年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
篇四:体检不符合教育部规定

2017年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

离公务员考试还有一个月多月的时间,但公务员录用还需要通过一些体检标准。

一、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

本标准适用于报考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职位公务员的考生。报考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职位公务员的考生,其身体条件应当符合《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本标准有关职位对身体条件的要求。

第一部分 人民警察职位

第一条 单侧裸眼视力低于4.8,不合格(国家安全机关专业技术职位除外)。法医、物证检验及鉴定、信息通信、网络安全管理、金融财会、外语及少数民族语言翻译、交通安全技术、安全防范技术、排爆、警犬技术等职位,单侧矫正视力低于5.0,不合格。

第二条 色盲,不合格。色弱,法医、物证检验及鉴定职位,不合格。

第三条 影响面容且难以治愈的皮肤病(如白癜风、银屑病、血管瘤、斑痣等),或者外观存在明显疾病特征(如五官畸形、不能自行矫正的斜颈、步态异常等),不合格。

第四条 文身,不合格。

第五条 肢体功能障碍,不合格。

第六条 单侧耳语听力低于5米,不合格。

第七条 嗅觉迟钝,不合格。

第八条 乙肝病原携带者,特警职位,不合格。

第九条 中国民航空中警察职位,身高170-185厘米,且符合《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IVb级体检合格证(67.415(c)项除外)的医学标准,合格。

第十条 海关海上缉私船舶驾驶职位、海上缉私轮机管理职位、海上缉私查私职位、出入境边防检查船舶驾驶职位,还需执行船员健康检查国家标准和《关于调整有关船员健康检查要求的通知》(海船员[2010]306号)。

第二部分 其他职位

第十一条 色弱,口岸现场旅客检查职位、海关货物查验职位、测绘及地图印刷方面职位、医学检验职位、纺织品检验监管职位、仪器检验监管职位、化妆品检验监管职位及动植物检疫职位,不合格;色盲(单色识别能力正常者除外),外交部门职位、机电检

验监管职位、化工产品检验监管职位、化矿产品检验监管职位、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职位及登轮检疫鉴定职位,不合格。

第十二条 肢体功能障碍,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职位、登轮检疫鉴定职位、现场查验职位及海关货物查验职位,不合格。

第十三条 双侧耳语听力均低于5米,机电检验监管职位、化工产品检验监管职位、化矿产品检验监管职位、动物检疫职位及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职位,不合格。

第十四条 嗅觉迟钝,食品检验监管职位、化妆品检验监管职位、动植物检疫职位、医学检验职位、卫生检疫职位、化工产品检验监管职位及海关货物查验职位,不合格。 第十五条 传染性、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医学检验职位、卫生检疫职位、食品检验监管职位、化妆品检验监管职位、动植物检疫职位、化工产品检验监管职位及口岸现场旅客检查职位,不合格。

第十六条 中国民航飞行技术监管职位,执行《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的Ⅰ级(67.115(5)项除外)或Ⅱ级体检合格证的医学标准。

第十七条 水上作业人员职位,执行船员健康检查国家标准和《关于调整有关船员健康检查要求的通知》(海船员[2010]306号)。

二、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第一条 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克山病等器质性心脏病,不合格。先天性心脏病不需手术者或经手术治愈者,合格。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排除心脏病理性改变,合格:

(一)心脏听诊有生理性杂音;

(二)每分钟少于6次的偶发期前收缩(有心肌炎史者从严掌握);

(三)心率每分钟5O-60次或100-110次;

(四)心电图有异常的其他情况。

第二条 血压在下列范围内,合格:

收缩压90mmHg-140mmHg(12.00-18.66Kpa);

舒张压60mmHg-90mmHg (8.00-12.00Kpa)。

第三条 血液病,不合格。单纯性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0g/L、女性高于80g/L,合格。

第四条 结核病不合格。但下列情况合格:

(一)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临床治愈后稳定1年无变化者;

(二)肺外结核病: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淋巴结核等,临床治愈后2年无复发,经专科医院检查无变化者。

第五条 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不合格。

第六条 严重慢性胃、肠疾病,不合格。胃溃疡或十二指肠溃疡已愈合,1年内无出血史,1年以上无症状者,合格;胃次全切除术后无严重并发症者,合格。

第七条 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乙肝病原携带者,经检查排除肝炎的,合格。

第八条 各种恶性肿瘤和肝硬化,不合格。

第九条 急慢性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合格。

第十条 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内分泌系统疾病,不合格。甲状腺功能亢进治愈后1年无症状和体征者,合格。

第十一条 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游症、严重的神经官能症(经常头痛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等),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者,不合格。

第十二条 红斑狼疮、皮肌炎和/或多发性肌炎、硬皮病、结节性多动脉炎、类风湿性关节炎等各种弥漫性结缔组织疾病,大动脉炎,不合格。

第十三条 晚期血吸虫病,晚期血丝虫病兼有橡皮肿或有乳糜尿,不合格。

第十四条 颅骨缺损、颅内异物存留、颅脑畸形、脑外伤后综合征,不合格。 第十五条 严重的慢性骨髓炎,不合格。

第十六条 三度单纯性甲状腺肿,不合格。

第十七条 有梗阻的胆结石或泌尿系结石,不合格。

第十八条 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不合格。

第十九条 双眼矫正视力均低于0.8(标准对数视力4.9)或有明显视功能损害眼病者,不合格。

第二十条 双耳均有听力障碍,在佩戴助听器情况下,双耳在3米以内耳语仍听不见者,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 未纳入体检标准,影响正常履行职责的其他严重疾病,不合格。

体检不符合教育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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