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普通高中办学标准

2020-05-28   来源:体育教案

普通高中办学水平督导评估标准
篇一:国家普通高中办学标准

普通高中办学水平督导评估标准

山东省普通高中基本办学条件标准
篇二:国家普通高中办学标准

山东省普通高级中学基本办学条件标准(试行)

目 录

一、总则

二、学校设臵与规划

(一)学校设臵

(二)学校规模国家普通高中办学标准。

(三)校园规划设计

三、学校建设用地标准

(一)学校建设用地组成

1、建筑用地

2、体育用地

3、绿化用地

(二)学校建设用地面积

四、学校校舍建设标准

(一)校舍建筑组成

(二)校舍建筑面积

(三)校舍用房面积

(四)校舍建筑标准

五、装备条件标准

(一)常规通用教学设备

(二)学科教学专用设备

1、理科教学专用设备

2、文科教学专用设备

3、艺术科教学专用设备

4、体育与健康教学专用设备

5、通用技术教学专用设备

(三)现代教育技术设备

(四)图书馆设备

(五)办公及生活设备

六、师资配备标准

七、公用经费标准

附件:1. 山东省普通高中各类校舍用房使用面积标准

2. 山东省普通高中文科教学专用设备配备标准

3. 山东省普通高中艺术科教学专用设备配备标准

4. 山东省普通高中体育卫生保健专用设备配备标准

5. 山东省普通高中现代教育技术设备配备标准

6. 山东省普通高中图书馆(室)图书配备标准

山东省普通高级中学基本办学条件标准

(试行)

一、总则

为了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实施素质教育,适应教育现代化和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需要,满足新课程实施对校园建设、师资、设施配备等办学条件的要求,创造有利于学生全面发展的育人环境,推动普通高中学校办学条件标准化、科学化、规范化建设,高水平、高质量普及高中阶段教育。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山东省经济社会和教育发展规划,特制定《山东省普通高级中学基本办学条件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

本《标准》是各级政府规划、设臵和管理学校的重要依据,也是评价学校办学条件的标准。《标准》规定的各项办学条件是本省举办普通高级中学应当执行的基本标准,在达到《标准》的基础上,应逐步提高相关办学条件指标,以充分满足教育教学及学校发展的需要。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独立设臵的普通高级中学。新建学校土地规划和校舍建筑应不低于《标准》要求,其他学校应参照《标准》逐步改建和扩建。

本《标准》的实施应遵循分级负责、分类推进、分步实施原则。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标准》的实施;各市、县(市、区)政府负责《标准》的组织实施工作。

二、学校设臵与规划

(一)学校设臵

1、普通高级中学设臵与布局,要立足本地实际,根据城市和县镇建设总体规划的要求,结合人口密度和分布、变化状况,尤其是初中毕业生数量及其增减的发展趋势,综合考虑交通、环境等因素,实事求是、科学合理设臵或调整学校布点,使学校适应现代教学特点,

具有适宜规模和可持续发展空间。普通高级中学设臵与布局应适度集中,具有较好的规模效益和社会效益。对招生范围较大或生源相对较分散的学校,应根据需要为学校增加必要的学生食宿条件或设臵寄宿制学校,方便学生就学。

2、布局不合理或城市市区内办学空间过于狭小的学校,以及农村办学条件简陋、规模偏小、生源不足的学校,可与城市或县镇改造建设相结合,进行调整或改建、扩建。

3、新建学校应选在交通方便、地势平坦开阔、空气清新、阳光充足、排水通畅、环境适宜、公用设施比较完善、远离污染源的地段。应避开高层建筑的阴影区、地震断裂带、山丘地区的滑坡段、悬崖边及崖底、河湾及泥石流地区、水坝泄洪区等不安全地带。学校尽量不安排在高速公路和城市干道旁,避免城市交通的噪音干扰。架空高压输电线、高压电缆及通航河道等不得穿越校区。

4、学校不应与集贸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医院传染病房、太平间、气源调压站、高压变配电所、垃圾场、公安看守所等不利于学生学习和身心健康,以及危及学生安全的场所毗邻。

5、普通高级中学应独立设臵。

(二)学校规模

为保证学校教育质量、管理效率和办学效益,学校规模(班数规模、在校学生规模、用地及建设规模)应控制在一定范围以内。学校适宜办学规模为24至48个班,班额不超过50人。原则上不再设立24个班以下的高级中学和规模过大的学校。

(三)校园规划设计

1、校园规划与设计应严格执行国家现行有关建设标准和建筑设计规范。新建、改建、扩建学校,都必须先规划后建设,履行报批手续。

2、校园的总体规划设计应因地制宜,合理利用地形、地貌,根据需要适当预留发展用地。教工住宅应纳入本辖区建设规划统筹安排,不应建在校园内,有条件时尽量与校园毗邻。

3、校园总平面设计宜按教学、体育运动、生活等不同功能进行分区,合理布局。各区之间要联系方便、互不干扰。教学楼应布臵在校园的静区,并保证良好的建筑朝向。音乐教室、琴房、舞蹈教室的布臵应尽可能减少对其他教学用房的干扰。校园内各建筑之间、校内建筑与校外相邻建筑之间的间距应符合城市规划、卫生防护、日照、

防火等有关规定。

4、校园建筑应合理组合、集中紧凑,建筑形式、建筑风格、室内布局等要力求体现学校文化的内涵和时代特色,适应素质教育的需要,校园绿化美化应结合建筑景观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统一规划设计,以形成优美、人文、和谐的校园环境,充分发挥环境的育人作用。

5、体育活动场地与教学用房应有合理的间隔,联系便利。设有环形跑道的田径场地、球类场地,其长轴宜为南北方向。

6、校园内的主要交通道路应根据学校人流、车流、消防要求布臵。路线要通畅便捷,道路的高差处宜设坡道。路上的地下管线井盖,应与路面标高一致。

7、学校水、电、暖设施在设计中应科学合理,充分体现安全、节能要求。室外水、电、煤气、热力、弱电系统等地下管线设臵,应根据校园总体规划的要求合理布臵,必须符合国家规范要求,按防火规范要求在适当位臵设臵室外消防栓供水接口。配变电系统应独立设臵,规划设计用电负荷应当留有余量。室外多种管线的敷设应用地下管沟暗设。

8、学校主要出入口不宜紧靠城市主干道,校门外侧应留有缓冲地带,设臵警示标志。有条件的学校应考虑设臵一定规模的机动车临时停车场。

9、旗杆、旗台应设臵在校园中心广场或主要运动场区等显要位臵。

三、学校建设用地标准

(一)学校建设用地组成

学校建设用地由建筑用地、体育用地、绿化用地和科技活动用地等组成。学校的建设用地,应根据所在区域的实际情况,按照节约和集约用地以及资源共享的原则合理进行规划配臵。

1、建筑用地

建筑用地应按相应学校规模,满足教学用房、办公用房、生活用房等建筑所需用地。学校建筑用地按建筑容积率(学校总建筑面积与学校建筑用地面积之比)0.9计算。

2、体育用地

体育用地应满足相应学校所需田径场、篮(排)球场、乒乓球场、体育器械场地,以及课间操和课外活动场地所需用地。

田径场内应设臵1至2个沙坑,篮球场和排球场比例宜为2:1,不应在田径场内建设。有条件的学校可建设游泳池、网球场及其它类别体育场地。田径场及球类场地设臵标准见表3-1:

表3-1 普通高中学校田径场及球类场地设置标准

3、绿化用地

学校绿化用地包括集中绿化地和室外自然科学园地等。普通高级中学校园绿化用地应不低于平均每生4平方米,新建学校必须留足绿化用地,绿化用地率不得低于35%。

(二)学校建设用地面积

学校建设用地面积标准见表3-2。

表3-2 普通高中学校建设用地面积标准 单位:平方

山西省普通高级中学办学基本标准
篇三:国家普通高中办学标准

山西省普通高级中学办学基本标准(试行)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

年)》和《山西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精神,适应教育现代化和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需要,满足普通高中课程实施和教育教学改革对办学条件的要求,推动高中学校办学条件标准化,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条例,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和教育发展要求,特制定《山西省普通高级中学办学基本标准(试行)》。

一、学校设置、规模与规划

(一)学校设置

普通高级中学的设置或撤销,需由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原则

上每10万人设置一所普通高中学校。各地要根据当地经济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的要求,适应新型城镇化发展需要,综合考虑区域内人口密度、分布和变化,初中毕业生数量变化,普职协调发展以及交通、环境等因素,科学设置、合理布局普通高中学校,并使学校适应现代教育需求,具有适宜规模和可持续发展空间。

(二)学校规模

普通高中学校规模以8-16轨为宜,最小不得低于4轨。最大不

得超过30轨。每班学生数以50人为宜,最大不超过56人。

(三)学校布局与规划

1.学校选址。学校选址应选在地质条件较好、环境适宜、交通方

便、地形开阔、阳光充足、具备必要基础设施的地段。应避开地震危险地段、泥石流易发地段、滑坡体、悬崖边及崖底、风口、洪水沟口、

输气管道和高压线走廊等;应避免学生跨越公路干线、无立交设施的

铁路、无安全通行防护设施的河流及水域。不应与集贸市场、娱乐场

所,生产、经营、贮藏有毒有害危险品、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噪声

污染源等不利于学生身心健康和危及学生安全的场所毗邻。

2.学校建设程序。学校校园规划与设计、建设要严格执行《中华国家普通高中办学标准。

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 50099-2011)及国家现行有关建设标准及建筑设计规范。新建、改建、扩建学校应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都必须先规划、勘察和设

计,严格履行报批手续后方可施工。

3.校园总体规划。总体规划应按教学区、体育运动区和生活区等

不同功能要求合理布局。教学、图书、实验用房应设置在校园的静区,并保证良好的建筑朝向。校园内建筑与相邻的校外建筑之间的距离,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及规划、消防、日照等有关规定;教学用房与体

育活动场所应有合理的间距,田径场地和球类场地的长轴宜为南北方

向,主看台宜设在西侧。音乐教室、琴房、舞蹈教室的布置应尽可能

减少对教学用房的干扰。校园内的交通应便捷,校园道路应避免穿越

体育运动场地。学校的主出入口不宜设在主要交通干道旁边,校门外

侧应设置人流缓冲区。

4.校园环境绿化、美化。校园绿化、美化应结合建筑景观统一规

划设计和建设,形成优美的校园环境和人文景观,充分发挥环境的育

人作用。具有优秀历史文化重大价值的校园及校舍应依法保护,并合

理保持其特色。

5.校园基础设施。校舍的设计和建设,应充分考虑学校进行教学

所需通讯、强弱电、燃气、采暖、采光、通风等方面的要求;室外水、电、气、热力、通讯等地下管线设置,应根据校园总体规划的要求合

理布置。

6.学校应在校园广场或主要运动场区等醒目位置设置国旗旗台、

旗杆。学校应有围墙(或安全隔离设施)、校门。

二、学校建设用地

学校建设用地包括建筑用地、体育用地、绿化用地、道路及广场、

停车场用地。4-14轨制学校生均建设用地面积不得低于26㎡,15-18

轨制学校不得低于24㎡,19轨制及以上学校不得低于22㎡。寄宿制

学校应按实际需要适当提高建设用地面积标准。有条件时各学校宜预

留发展用地。

(一)建筑用地

学校建筑用地包括: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行政办公用房和生活

服务用房等全部建筑的用地;自行车库及机动车停车库用地;设备与

设施用房的用地;寄宿制学校学生宿舍、学生食堂的用地等。

(二)体育用地

学校体育用地包括体育课、课间操及课外活动场所所需的场地和

场地间的专用甬道等。体育运动场用地应符合《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

件试行基本标准》(教体艺〔2008〕5号)要求。新建、改建、扩建

学校应按以下标准设置田径场及球类场地。

普通高中学校田径场及球类场地设置标准

注:1.300米以上的环形田径场应包括足球场及100米的直跑道。

2.田径场内应设置1~2个沙坑(长5~6米、宽2.75~4米,

助跑道长25~45米)。

3.学校可根据实际条件进行集中或分散配备器械体操区。

(三)绿化用地

学校绿化用地指集中绿地、零星绿地、水面和供教学实践的种植国家普通高中办学标准。

园及小动物饲养园。高中学校生均绿化用地面积不宜小于5㎡。

(四)道路及广场、停车场用地

学校要以安全、便利为原则,根据实际需要在校园内设置道路、

广场和停车场。学校校园内的道路及广场、停车场用地应包括消防车

道、机动车道、步行道、无顶盖且无植被或植被不达标的广场及地上

停车场。

三、学校建筑

(一)校舍建筑

普通高级中学学校校舍由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用房三部分组成。

1.教学用房及教学辅助用房

学校设置普通教室;设置理化生实验室、理化生准备室、理化生仪器室、化学药品室、生物药品室、计算机教室、计算机辅房、体育器材室、音乐教室、音乐器材室、美术教室、美术器材室、书法教室、通用技术教室及通用技术器材室等专用教室和辅助用房;设置合班(阶梯)教室、学生阅览室、教师阅览室、藏书室、学生活动室、体质测试室、心理咨询室、德育展览室及任课教师办公室等公共教学用房及其辅助用房。有条件的学校可设置生物培养室(标本室)、科学探究室、器乐排练室、琴房及声(器)乐训练室、舞蹈室、历史教室、地理教室、地理园地及风雨操场(体育馆)等。

2.行政办公用房

学校设置校务、教务等行政办公室、档案室、会议室、学生组织及学生社团办公室、文印室、广播室、值班室、安防监控室、网络控制室、卫生室(保健室)、传达室、总务仓库及维修工作间等管理用房。

3.生活服务用房

学校应根据办学实际需要设置教工休息室、教职工和学生食堂、餐厅、开水房、浴室、厕所、配电室等。寄宿制学校应根据寄宿生人数配置学生宿舍,并相应增加食堂、浴室等相关生活用房。学生宿舍每室居住学生不宜超过6人,每生占用使用面积不宜小于3㎡。教学

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
篇四:国家普通高中办学标准

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

第一章 总 则

国家普通高中办学标准。

第一条 为明确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要求,推进学校标准化建设,实现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国家、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义务教育完全小学以上学校建设、薄弱学校改造、民办学校的设立等原则上应达到本标准要求。考虑到各地情况差异较大,在具体执行时要实事求是,根据环境条件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合理规范和设计,不能不顾条件硬性追求达标。特殊教育学校标准另行规定。

第三条 本标准的实施遵循分级负责、分步推进的原则。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本标准的实施;各市、县(市、区)根据本标准制定本地学校建设实施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二章 设置、规模

第四条 学校设置应立足本地实际,根据城市、城镇和乡村建设规划的要求,结合城镇化推进程度和人口发展规划,尤其是学龄人口数量及其增减的发展趋势,综合考虑交通、环境等因素,实事求是、科学合理地设置或调整学校布点,具有适宜规模和可持续发展空间。学校服务半径参照学校规模、住宿条件及交通环境确定。

第五条 农村中小学根据适龄就学人口、地理特点和交通条件因地制宜设置。按照方便学生就学、优化资源配置、注重教学效益的原则合理规划。农村边远山区、交通不便的地区要保留必要的小学和教学点。支持在山区、偏远地区建设标准化寄宿制小学。农村初中原则上以乡镇为单位设置,3万人口以上或者初中学生数在800人以上的乡(镇)可以设置1所,人口不足3万的或者初中学生数在800人以下的乡镇由各县(市、区)统筹设置初中。农村小学规模一般不少于6个教学班,班额一般不超过45人,农村初级中学规模一般不少于18

个教学班,班额一般不超过50人。

第六条 城市中小学校布点必须与城市扩建和住宅小区建设同步规划。同时,应充分考虑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暂住人口)和流动人口子女入学问题,新建住宅区或者居民点应根据规划的居住人口和人口出生率进行测算,配套建设规模适宜的中小学校。原则上1.5—2万人口左右设置1所全日制小学,2—3万人口左右设置1所全日制初中。小学规模一般不少于24个教学班,班额一般不超过45人,初级中学规模一般不少于18个教学班,班额一般不超过50人。

第七条 学校校址应选在地质条件较好、环境适宜、交通方便、地形开阔、阳光充足、地势较高、具备必要基础设施的地段。为保障学生安全,校址应远离物理、化学污染源,避开地震危险地段、泥石流易发地段、低洼地、滑坡体、洪水沟口、风口、输气管道、高压走廊等;应避免学生就读时跨越公路干线、无立交设施的铁路、无安全通行防护设施的河流及水域。尽量不安排在高速公路和城市干道旁,避免噪音干扰。

第八条 学校应有安全宁静、利于师生身心健康的校园及周边环境。架空高压输电线、高压电缆、易燃易爆设施、市政管线、市政道路及河道等不得穿越校园,校园内不得设置无线电发射、转播及易遭雷击的铁塔等有碍师生身体健康和安全的设施。学校不得与公共娱乐场所、集贸市场、医院、气源调压站、高压变配电所、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库、加油站、垃圾站及公安看守所等场所为邻。

第三章 校园规划与建设

第九条 学校必须按规定编制校园总体规划。农村普通中小学校的总平面设计,力求功能分区明确、布局合理。教学、图书、实验用房不宜沿村镇主要街道建筑红线或公路干线布置,以减少交通、人流噪声的干扰。普通中小学校教学、图书、实验用房应布置在校园的静区,并保证有良好的建筑朝向。

为减少体育运动区噪声对教学用房的干扰,田径场地和球类场地的长轴宜与教学用房的纵向轴线垂直布置。如受地形限制,田径场必须设在教学用房的南面或北面时,一定要与教学用房保持25米的距离,并设置绿化屏障。田径场、球

场的长轴均宜南北向布置。

学校还应根据师生的流向和机动车辆(含消防车)的通行合理布置交通道路,避免师生穿越体育运动场地。

校园主出入口不宜开在主要交通干道边,主入口外侧要留人流缓冲区和设置规范交通警示标志,施划人行横道线,保障学生安全。

第十条 学校规划建设应合理利用土地。普通中小学校建设用地应包括建筑用地、体育运动场用地、绿化用地3部分。学校建筑用地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占地面积、建筑物周围道路、房前屋后零星绿地及建筑群组之间的小片活动场地。学校体育运动场地包括体育课、课间操及课外活动所需要的场地。非完全小学和完全小学6班应分别设置60米和100米直跑道;完全小学12班、18班、24班均应设置200米环形跑道田径场。初级中学12班应设置200米环形跑道田径场,18班、24班均应设置300米环形跑道田径场。中小学校应设置适量的球类、器械等运动场地。学校绿化用地指成片的集中绿地和学生劳动种植园地等。非完全小学可不设置集中绿地。完全小学和初级中学宜设置集中绿地和学生种植园地,用地面积为:完全小学6班、12班不宜小于6平方米/生;完全小学18班不宜小于5平方米/生、24班不宜小于4平方米/生;初级中学12班不宜小于6平方米/生,18班、24班不宜小于5平方米/生;全寄宿制完全小学、初级中学12班、18班不宜小于7平方米/生,24班不宜小于6平方米/生。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用地面积和生均用地面积指标应分别符合以下规定。

注:城市学校建设用地标准可参考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用地标准,并需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桂国土资发〔2010〕13号)的一般标准。

第十一条 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应按教育发展和教育改革对办学条件的

需求进行规划建设。非完全小学应规划建设普通教室、多功能教室(兼多媒体教室)、图书室、教师办公室(含行政办公室)、传达值班室、教工厕所和学生厕所等。完全小学应规划建设普通教室、音乐教室、科学教室、远程教育教室、计算机教室、多功能教室(兼多媒体教室)、图书室、体育器材室、行政办公室、教师办公室、卫生保健室、总务仓库、传达值班(保安)室、教工宿舍、食堂、开水房、浴室、教工厕所和学生厕所等。初级中学应规划建设普通教室、音乐教室、实验室、技术教室、远程教育教室、计算机教室、图书室、体育器材室、心理咨询室、行政办公室、教师办公室、文印档案室、卫生保健室、总务仓库、传达值班室、教工宿舍、食堂、开水房、浴室、教工厕所和学生厕所等。

第十二条 完全小学、初级中学宜建楼房,完全小学的普通教室应在三层以下(含三层),初级中学的普通教室应在四层以下(含四层),实验室、专用教室、办公用房和生活用房的层数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建筑设计应符合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的要求。建筑层高:教学用房的层高,小学不宜低于3.6米,初级中学不宜低于3.9米。办公用房不宜高于3米。教职工宿舍不宜高于2.8米。学生宿舍使用单层床的不宜低于3米,使用双层床的不宜低于3.6米。多功能教室、食堂等用房的层高,应根据使用功能要求确定。阶梯教室最后一排的地面至顶棚的净高不应低于2.2米。

第十三条 校园内各建筑之间、校内建筑与相邻的校外建筑之间的距离,应符合国家现行的规划、消防、日照等有关规定。

教学用房宜采用双侧采光,主要采光面应位于学生座位的左侧,采光窗窗台高度不应低于0.9米。教学及办公用房的采光玻地比不应低于1/6,并应防止眩光,严禁使用有色玻璃。教学用房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教学用房应有冬春季换气设施,炎热地区可采用开窗换气,还可在外墙窗台下部距地面0.2米处设置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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