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经费计提比例

2015-12-30   来源:集部

应付职工薪酬管理方案2017版
篇一:工会经费计提比例

  企业在生产经营中的任何环节中都离不开人,人是企业发展的至关重要的因素。因此,企业支付给职工的薪酬是企业成本费用的重要组成部分。准确核算人工费用,为企业提供真实可靠的人工信息,成为会计人员进行核算的关键项目。那么这其中的法律条文我们了解多少呢?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应付职工薪酬的管理方案知多少

  一、应付职工薪酬的概念及认识

  应付职工薪酬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也就是说凡是企业为了得到职工提供的服务而付出的各种代价都是应付职工薪酬。应付职工薪酬是按照职工的工资、奖金、补贴以及津贴、职工的福利费、职工的社会保险、职工在职期间的住房公积金、职工所缴纳的工会经费、职工接受教育的经费 、解除职工与公司之间劳动关系的补偿金、非货币性福利以及其他与获得职工提供福利的服务相关支出等应付职工薪酬项目进行核算。

  二、应付职工薪酬核算对企业的影响

  (一)应付职工薪酬核算对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1、企业中的职工福利费可以按照实际发生额列支,如果与税收规定的不一致,则要作出纳税调整。这将会对企业的财务状况中的流动负债、存货成本和经营成果中的期间费用等产生很大的影响。

  2、应付职工薪酬的会计处理方法上对企业也有影响。

  企业在职工为企业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之内,将“应付职工薪酬”科目确定为负债,除了因为解除企业与职工之间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以外,应该根据职工提供服务的受益对象计入资产成本或者是当期费用。

  3、关于提前解除职工劳动关系而可能发生的补偿,应该作为预计负债处理,这也同样影响着各期的损益。

  (二)有助于全面的反映企业的人工成本

  在会计准则中明确的规定了职工薪酬的内容和范围,并且内涵广大,不但有传统意义上的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还包括了以往的福利费用和期间费用中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以及各类社会保险和辞退福利等职工工资形式。会计准则中的定义涵盖了企业中各种职工薪酬的类型,不论是直接的,还是间接的;是显性的,还是隐形的;是有货币性的,还是非货币性的,几乎包括了所有职工提供服务的相关费用。可以把分散出去的人工成本得到统一集中的反应出来,使得企业更加清晰,更加明了的反应出实际成本,使其具体化和简便化。

  三、应付职工薪酬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向职工支付工资、奖金、津贴等,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

  企业从应付职工薪酬中扣还的各种款项(代垫的家属药费、个人所得税等), 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等科目。

  企业向职工支付职工福利费,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现金"科目。

  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企业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向职工给予的补偿,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

  (二)企业应当根据职工提供服务的受益对象,对发生的职工薪酬分别以下情况进行处理:如生产部门人员的职工薪酬,借记"生产成本"、"制造费用"、"劳务成本"科目,贷记本科目。管理部门人员的职工薪酬,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销售人员的职工薪酬,借记"销售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应由在建工程、研发支出负担的职工薪酬,借记"在建工程"、"研发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外商投资企业按规定从净利润中提取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借记"利润分配--提取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应付职工薪酬在核算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核算过程中应注意是否有明确的计提标准

  企业在计量应付职工薪酬时,应当注意国家是否有相关的明确计提标准加以区别处理:企业应该向社保办理机构交纳的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公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应向有关住房的公积金管理中心存入的住房公积金,以及应向工会部门缴纳的工会经费等,国家统一规定了有关计提基础和计提比例,应当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的计提的基础和计提的比例进行计提工资;然而职工福利费等职工薪酬,国家没有明确规定计提基础和计提比例,企业应当根据历史经验数据和实际情况,合理预计当期应付职工薪酬。

  (二)在核算过程中不但要注意余额,还要注意发生额

  在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有区别与其他科目,在编制报表时的应付职工薪酬,不仅要披露本期期末所剩下的余额,还要披露本期的所发生的金额,在对于有关应付职工薪酬冲减时,在账务处理时要在职工薪酬的相反的方向,也就是说要用负值去记入账簿。举一个例子,甲企业对于工资相关处理的时候,出现“销售费用”借方发生额和“应付职工薪酬”的贷方发生额多借了1万元,解决这问题的方法有两个:一种是借方记入“应付职工薪酬”1万元,贷方记入“销售费用”1万元;另一种是借方记入“销售费用”-1万元,贷方记入“应付职工薪酬”-1万元。这两个办法对于其他会计科目都很适用,尤其是只需要披露期末所剩的余额的会计科目来说,第一种更加的方便而利于理解,但是只有在核算职工薪酬科目的时候,唯独第二个办法是可行的,是因为第一个办法会引起“应付职工薪酬”科目的借方发生额以及贷方的发生额都增加1万元,这样会导致在现金流量表中的“支付给职工以及职工支付的现金”这一条也同时增加1万元。所以“应付职工薪酬”科目在编制报表以及计算的时候不仅要注意期末的余额,还要注意本期的发生额,确保科目的借方与贷方所发生金额能够真实反映应付职工薪酬计提和发放的数额。

  应付职工薪酬的核算看似简单,其实需要注意的问题仍然有很多。应付职工薪酬核算的内容有很多包括货币性的和非货币性的,其中货币性要注意在处理核算的过程中要注意职工薪酬每一个下级科目的借贷方的发生额以及在期末编制报表时候的期末余额要准确。其实只要熟练掌握应付职工薪酬的各种方面的知识,就不会出现一些不必要的错误,在增加专业知识的同时还要掌握实际操作的技巧,全面提高专业水平的同时还要认真仔细处理账务,如此以来提高了职工的专业水平定会加强企业的综合实力!

  如何设计员工的薪酬制度

  有时候企业为自己的员工多做一点,因此得到的效益却可能放大数倍。

  根据笔者调查,大多数发品商在设计薪酬时,首先考虑的是成本问题,然后考虑的是销售人员可接受的最低薪酬问题,很少考虑激励问题。也就是说大多数经销商都都没有全面考虑过:如何让你设计的薪酬能够真正激发你的员工。

  员工要什么?

  要想设计出好的薪酬制度,你必须了解你的员工为什么而工作、如何才会努力工作。有打工经历的老板,一般会相对了解员工的需求。

  安全感

  员工首先是要有安全感,也就是说薪酬必须能够给他基础的保障,这个保障不一定是薪酬高低问题,比如合约、约定,都会让员工感受到保障,有了保障才能在你这里安心工作。

  有盼头

  也就是如果做的好,应该怎样奖励。而这一点恰恰是很多发品经销商老板所欠缺的。大多数经销商都不能给员工以盼头。很多员工在你那里上班可能只是为了谋一份生计,根本没有动力而言。

  适当的压力

  压力可不是用管理来施加压力,而是通过目标来施加压力。笔者看到大多数经销商都是通过管理来给员工施加压力的。这是个错误的做法,正确的做法一定是通过设定目标、达成目标来传导压力的,并且要掌握好这个尺度。

  与努力匹配的回报

  其含义是,你设定的薪酬一定要与要达到的目标相匹配。员工的努力方向和程度只有与薪酬匹配了,他们才愿意努力去做,所以考核要点一定要相应。你不能让员工没有方向,也不能对员工的努力视而不见。

  考核指标尽量量化

  杜绝那种口头承诺,什么好好干,干好了怎么怎么样。什么是干好了?把什么干好了?干到什么程度算是干好了?员工会感觉到忽悠,有些经销商老板本来也就是在忽悠,结果可想而知。

  考虑员工的现实处境

  要考虑实际管理中遇到的问题。比如,员工流动速度过快,则可以使用年终奖、工龄奖来锁定。如果员工年龄比较大,在管理方法上无法改进,则通过目标设定来提高绩效。如果地域性的员工普遍乐于自己创业,可以整合成事业合作伙伴等等。

  制定实际薪酬要考虑的因素

  在实际的薪酬制定时,重要考虑如下几个因素:

  第一、我需要聘请几个人?在笔者之前的文章中有详细论述。

  第二、我希望他们创造多大的业绩?事先要规划好销售目标。

  第三、我要将哪些产品或者哪些市场交给他去做。不区域市场或者产品就无法精准考核。

  第四、我计划投入多少费用。用于核算薪酬。

  第五、我的期望与目标设定。计划的保底薪酬多少?期望最低完成的任务量多少?如果完成目标任务额,计划奖励多少?

  第六、设定薪酬考核机制。比如,最低目标、考核目标、冲刺目标。完成最低目标,薪酬多少?完成考核目标薪酬多少?完成冲刺目标,薪酬多少?将这些数字换算成公式。比如完成最低目标按照3%奖励,完成考核目标按照4%奖励,完成冲刺目标按照5%奖励。

  薪酬设计方法

  第一、计划将某几个品牌的产品分配给A业务员负责。过去这几个品牌的销售额为50万元,交给A业务员负责后,计划业绩增加30万元。最低增加目标为超额20万,考核目标额为超过30万,冲刺销售额为超过40万。

  第二、保底工资

  也可以叫责任底薪,假设为3000元,要求是销售额不能同期降低。这个3000元就相当于劳务费。只要未下滑,3000元照开。如果下滑,按照百分比核算。比如下滑了10%,则保底工资只能拿到3000*90%=2700元。

  第三、提成工资

  用超过去年销售额的部分进行核算。假设,该业务员年度超过去年销售额超额30万以内,按照8%提成;超额40万以上,按照10%提成;超额40万以上的,按照12%提成。

  第四、季度奖、年终奖

  如果有超额,每个季度按照8%计算一次超额部分;年终具体核算超额的数量,比如年终核算后应统一按照10%提成,则在年底统一核算,该补得补该扣得扣。员工如果提前离职,则如有多余的点数,不能补给。

  第五、工作表现奖

  每个月,对工作积极,认真负责,客情好的员工,可以另外给予一定的奖励。奖励最好是有言在先,这样员工才有目标。

  第六、带薪年假。年假可不是大企业的专利,微小企业更应该有年假。比如工作满一年,给5天。平时也可以给探亲假之类的,增加员工的归属感。

  第七、不定时红包

  对于员工表现优异的,或者有贡献的,可以在适当时机给点红包,这个拉近感情非常有效,给员工一些惊喜。当然,这种激励方式不可频繁。

  第八、产品特别奖励

  在推广某些产品时,可以增加一些奖励。举例,下月要推广某洗发水,只要推出去一件,另外奖励50元。

  第九、新开发客户奖励。对于以前未合作过的,本次开发到的,可以另外给予奖励。比如每增加一个新客户,无论开单金额多少,直接奖励100元。

  第十、成就奖励

  对于部分优秀的员工,根据其业绩,可以设定一些职务,比如起步是经理,做一段叫高级经理,再厉害的就叫总监。员工自我感觉会比较好,也是一种激励方式。如果队伍足够大,那是最好,有了管理层级,职业生涯规划更容易完成,这样就能形成完整的销售团队。

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计提比例
篇二:工会经费计提比例

  工会经费,是指工会依法取得并开展正常活动所需的费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工会经费的主要来源是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和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交的经费这二项,其中2%工会经费是经费的最主要来源。今天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消息是: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的计提比例。具体内容如下,全文仅供参考阅读:
 

  一、职工教育经费

  一般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从成本(费用)中提取职工教育经费,作为负债管理。从业人员技术素质要求高、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可按2.5%提取。

  根据财政部、全国总工会等11个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财建[2006]317号),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必须专款专用,面向全体职工开展教育培训,特别是要加强各类高技能人才的培养。具体列支范围包括:

  1.上岗和转岗培训。

  2.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

  3.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

  4.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5.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6.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

  7.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

  8.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

  9.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

  10.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费用。

  11.有关职工教育的其他开支。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计提比例

  经单位批准参加继续教育以及政府有关部门集中举办的专业技术、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所需经费,可从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上的学历教育以及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所需费用应由个人承担。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的境外培训和考察,其一次性单项支出较高的费用应从其他管理费用中支出。矿山和建筑企业等聘用外来农民工较多的企业,以及在城市化进程中接受农村转移劳动力较多的企业,对农民工和农村转移劳动力培训所需的费用,可从职工教育经费中支出。

  职工教育经费由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财务规定自主支配使用,任何政府部门或者其他单位不得以统筹的名义,直接向企业收取职工教育经费。为保障企业职工的学习权利和提高他们的基本技能,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的60%以上应用于企业一线职工的教育和培训。企业应当按规定向职工公开职工教育经费有关财务、会计信息。

  二、工会经费

  根据《工会法》的规定,企业有会员25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不足25人的,可以单独建立或者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选举组织员一人,组织会员开展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撤销、合并工会组织。职工200人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可以设专职工会主席。企业、事业单位研究经营管理和发展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召开讨论有关工资、福利、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会议,必须有工会代表参加。

  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经费,并在成本(费用)中列支。企业无正当理由拖延或者拒不拨缴工会经费的,基层工会或者上级工会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拒不执行支付令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
 


  工会经费的主要用途:

  《工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经费使用的具体办法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这一规定,为工会经费的正确合理使用提供了依据。

  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经费使用的具体办法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

  第四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无正当理由拖延或者拒不拨缴工会经费,基层工会或者上级工会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拒不执行支付令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四条工会应当根据经费独立原则,建立预算、决算和经费审查监督制度。

  各级工会建立经费审查委员会。

  各级工会经费收支情况应当由同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并且定期向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报告,接受监督。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有权对经费使用情况提出意见。

  工会经费的使用应当依法接受国家的监督。

  第四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应当为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设施和活动场所等物质条件。

  第四十六条工会的财产、经费和国家拨给工会使用的不动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

  第四十七条工会所属的为职工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其隶属关系不得随意改变。

  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各级工会的离休、退休人员的待遇,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同等对待。

  根据全国总工会的有关规定,基层工会经费的使用范围包括:组织会员开展集体活动及会员特殊困难补助;开展职工教育、文体、宣传活动以及其他活动;为职工举办政治、科技、业务、再就业等各种知识培训;职工集体福利事业补助;工会自身建设:培训工会干部和工会积极分子;召开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工会建家活动;工会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开展的法律服务和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慰问困难职工;基层工会办公费和差旅费;设备、设施维修;工会管理的为职工服务的文化、体育、生活服务等附属事业的相关费用以及对所属事业单位的必要补助。

  另外,基层工会在保证正常工作活动且经费有结余的前提下,可用部分结余经费或实物开办为职工服务的“三产”或做投资经营。但必须进行可行性经济分析论证,需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同意,工会委员会讨论决定后才能编列预算,并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履行必要的法律手续,确保投资项目的保值增值。

  县以上各级工会机关除按照规定应该由政府开支的费用外,其他所有费用,均从基层工会按2%收缴的工会经费中约40%比例的上解经费中开支,其范围主要包括:职工活动费、工会行政费、工会业务费、事业支出、补助下级支出以及其他支出等。县以上各级工会经费的使用,应坚持为下级工会和基层工会服务、为职工群众服务的原则。

  根据《工会法》的规定,应由同级政府承担的费用,诸如工会办公设施和职工活动阵地建设、县级以上工会干部的住房和离退休人员的待遇等费用,应该由同级人民政府承担,不应挤占工会经费。

江苏所得税如何汇算清缴
篇三:工会经费计提比例

  在江苏如何进行所得税的汇算清缴?汇算清缴应该怎么做的呢?今天小编整理了江苏所得税汇算清缴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江苏所得税汇算清缴

  一、汇算清缴对象

  凡是2015年度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含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企业),无论是否在减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办理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已按税收规定视同独立纳税人进行企业所得税管理的企业分支机构,应在分支机构所在地进行汇算清缴。

  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由总机构汇总计算企业年度应纳税额,扣除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已预缴的税款,计算出应缴应退税款,按照规定的税款分摊方法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应缴应退税款,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就地办理税款缴库或退库。

  二、汇算清缴期限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限为2016年1月1日至6月1日。汇算清缴期限结束前,纳税人发现申报有误的,可重新办理年度纳税申报。纳税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汇算清缴申报的,应按《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申请延期申报。

  三、年度纳税申报方法

  企业所得税由苏州地方税务局征管的纳税人,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可直接通过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网上办税服务厅进行。纳税人要在完成2015年度四季度或12月份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后,方可进行年度纳税申报,不得以预缴申报替代年度纳税申报。

  鉴于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使用新版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即《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5年版)》,纳税人可在接受主管税务机关年度纳税申报表及汇算清缴政策培训后,再进行年度纳税申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5年版)》表式及填报方法可参阅“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缴一点通”软件相关内容。

  四、涉税事项的处理

  享受国债利息收入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等免税收入优惠的纳税人,可在年度纳税申报时,提供相关资料后直接享受相关优惠。纳税人需要享受上述优惠以外的其他税收优惠的,应在年度纳税申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税收优惠事项备案,经备案后方可享受相关税收优惠。

  需要提醒广大纳税人的是,2015年度,国家调整和完善了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敬请纳税人关注。

  纳税人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资产损失,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进行税前扣除。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采取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凡是2015年度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与2013年度相比,发生重大变化的,需要在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并由主管税务机关依照规定程序调整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适用的应税所得率。

  纳税人可直接登录苏州地税局网站、企业所得税汇缴一点通软件下载《税收优惠事项备案报告表》、《企业资产损失(清单申报)税前扣除申报表》和《企业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除申报表》等相关表证单书,也可通过网上办税服务厅下载相关表证单书。

  五、年度纳税申报应提交的资料

  纳税人办理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如实填写、报送下列有关资料:

  ⒈涉及企业所得税优惠、递延纳税等企业所得税特殊事项的,按照《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关于涉税管理事项及提交资料的公告>的公告》(苏地税规〔2015〕1号)规定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⒉总机构及分支机构基本情况、分支机构征税方式、分支机构的预缴税情况;

  ⒊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应出具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并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包括纳税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

  ⒋涉及关联方业务往来的,须填报电子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⒌房地产开发企业涉及实际毛利额与预计毛利额差额计算的,在开发产品完工年度纳税申报前,需出具对该项目开发产品实际毛利额与预计毛利额之间差异调整情况的专项报告,同时应依据成本对象确定原则确定已完工开发产品的成本对象,并就确定原则、依据,共同成本分配原则、方法,以及开发项目基本情况、开发计划等出具专项报告;

  ⒍涉及政策性搬迁的纳税人,在搬迁开始年度,应报送搬迁文件或搬迁公告、搬迁重置规划、搬迁补偿协议、资产重组计划、以及其他与搬迁相关的事项。在搬迁完成年度,应报送《企业政策性搬迁清算损益表》及相关材料;

  ⒎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六、汇算清缴政策获取路径

  在汇算清缴期间,纳税人可通过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登录苏州地税网站或企业所得税汇缴一点通软件网址等途径获取汇算清缴相关政策。

  纳税人可关注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汇算清缴政策宣传辅导通知。纳税人也可直接到当地主管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大厅咨询汇算清缴政策或索取汇算清缴相关资料。

  江苏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间:

  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

  江苏所得税汇算清缴流程

  1、企业与税务师事务所沟通,确定是否需要做、价格、时间等

  2、税务师事务所去企业预审(此步可以省略)

  3、税务师事务所发给企业税审所准备资料清单

  4、税务师事务所发给企业税审业务约定书

  5、下户审计,外勤1-3天,出报告:5天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技巧和大体思路

  首先,将企业填写的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附表,与企业的利润表、总账、明细账进行核对,审核账账、账表;

  其次,针对企业纳税申报表主表中“纳税调整事项明细表”进行重点审核,审核是以其所涉及的会计科目逐项进行;

  最后,将审核结果与委托方交换意见,根据交换意见的结果决定出具何种报告,是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报告还是咨询报告,若是鉴证报告,其报告意见类型可分为:无保留意见鉴证报告、保留意见鉴证报告、否定意见鉴证报告、无法表明意见鉴证报告。

  现将企业在汇算清缴所得税时应注意的税收政策归纳如下:

  (一)工资薪金

  1、会计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第二条:“职工薪酬,是指企业为获取职工提供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职工薪酬包括:

  (1)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

  (2)职工福利费;

  (3)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

  (4)住房公积金;

  (5)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

  (6)非货币性福利;

  (7)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

  (8)其他与获取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支出;

  2、税法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4条: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这里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审核人员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1)企业是否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2)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是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3)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否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否有序的进行的;

  (4)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针对以上情形,作为审核人`员在操作时,应该收集相关的劳动用工合同、工资发放明细表以及相关的考情表等相关资料来核实企业工资薪金发放的真实性,合理性。

  值得强调的是《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0条、41条、42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列》第34条规定的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工伤保险金、生育保险金等社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工资薪金”应当按实际“发生”数在税前列支,提取数大于实际发生数的差额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二)职工福利费

  1、企业会计准则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中,将职工福利视为没有明确计提标准的职工薪酬形式,未对现行的应付福利费处理作出规范,不再按职工工资总额14%计提职工福利费,而采用按实际列支的处理办法。不再设置“应付福利费”一级会计科目。对符合福利费条件和范围的支出,通过“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科目提取计入成本费用,在实际支付、发生时冲销“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科目。

  2、税法规定

  《企业所得税实施条列》第40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实际发生的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关于职工福利费的范畴,税法也作出了明确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指出:《实施条例》第40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内容:

  (1)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室、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2)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3)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税法明确了职工福利费税前列支的额度不得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14%,超过部分作为纳税调整处理,且为永久性业务核算。

  (三)工会经费

  1、会计规定

  《企业财务通则》第44条规定:“工会经费按照国家规定比列提取并拨缴工会。”工会经费仍实行计提、划拨办法核算,即按照工资总额的2%计提工会经费。

  2、税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1条规定:“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得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在审核工作中:企业会计核算中计提的工会经费能否在税前扣除,取决于两个前提条件,第一,是否将提取的工会经费拨缴给工会组织;第二,是否取得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拨缴专用收据》,《工会经费拨缴专用收据》是由财政部、全国总工会统一监制和印刷的收据,由工会系统统一管理。工会经费应按照拨缴数在规定的限额内扣除,而不是按照实际发生数扣除。

  (四)职工教育经费

  1、会计规定

  《企业财务通则》第44条规定:“职工教育经费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专项用于企业职工后续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职工教育经费仍实行计提、划拨办法,按照工资总额的2.5%计提。

  2、税法规定

  《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42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此时产生时间性差异,应做纳税调增项目处理;

  《〈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财建〔2006〕317号文件规定,下列培训可作为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列支范围:

  (1)上岗和转岗培训;

  (2)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

  (3)岗位培训、职业技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

  (4)专业技术人员培训;

  (5)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6)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

  (7)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

  (8)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

  (9)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

  (10)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费用;

  (11)有关职工教育管理费用;

  值得注意的是: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上的学历教育以及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所需费用应由职工个人承担,不能挤占企业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但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在审核中,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实际上是允许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全额扣除,只是在扣除时间上的递延。

  职工教育经费每年实发工资总额的2.5%作为扣除限额,先按照提取数与实际使用数对比,采用孰低原则与扣除限额比较,确定在税前扣除金额。若提取数大于允许扣除金额,调增所得,其中提取数并使用的金额超过扣除限额的部分,允许在以后年底扣除。若提取数小于允许扣除数的金额,若动用了可递延抵扣的新结余,则应调减所得。对于可递延至以后年度的金额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应通过“递延所得税”科目核算可抵扣的暂时性业务核算。当以前年度调增的金额,在本年度纳税调减时,应当核算转回前期以确认的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如既不能在本年度调减所得,也不得结转以后年度调减,则应冲减递延所得税资产。

  (五)保险费

  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五险一金”,准予扣除;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其中:

  住房公积金

  1、会计规定: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所在地政府规定的标准,计算应计入“应付职工薪酬-住房公积金”的金额,并按照受益对象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当期损益,借:“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管理费用”、“在建工程”“研发支出”等科目,贷:“应付职工薪酬-住房公积金”科目。

  2、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5条规定,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在审核中,会计核算是按规定标准计提数,税法还强调必须是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如果企业计入当期损益的住房公积金实际发生数〉实际缴纳数,应做纳税调增,反之,不作任何纳税调整。

  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

  1、会计规定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基本社会保障金和补充保险金属于职工薪酬的范畴,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所在地政府或企业年金计划规定的标准,计算应计入“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费”的金额,并按照受益对象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当期费用,借“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管理费用”、“在建工程”“研发支出”等科目,贷“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费”,企业为职工购买的商业性保险费列入了职工薪酬,应当按照职工薪酬准则进行确认、计量和披露。

  2、税法规定自2008年1月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额时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予扣除。

  值得注意是:《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6条规定,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性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性保险费,不得扣除。

  3、业务核算会计准则中按规定比例和标准的计提数核算,同时还包括了为职工购买的各种商业性保险,而税法强调的是实际缴纳数,对于购买的商业保险,除规定可以扣除外,均不得在税前扣除。当计入当期损益的基本社保费和补充保险费的实际发生数大于实际缴纳数时,应作纳税调增,反之,不作任何纳税调整。

  (六)利息支出

  1、会计规定:企业发生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归属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的,应当予以资本化,计入相关资产成本;其他借款费用,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财务费用、管理费用)。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是指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才能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销售状态的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和存货等资产。在会计核算上,企业发生的除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利息支出外均计入财务费用或管理费用;

  2、税法规定

  (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7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计提比例

  (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8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①非金融机构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机构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计提比例   ②非金融机构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息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③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券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超过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债券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具体比例是:金融企业:5:1,其他企业2:1.

  3、在业务审核中,利息支出要区分被借款对象。企业向金融企业的借款,由于其利息支出可以在税前扣除,无需调整;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应当在税法规定的限额内据实扣除。

  (七)业务招待费

  1、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是指企业在经营管理等活动中用于接待应酬而支付的各种费用。主要包括业务洽谈、产品推销、对外联络、公关交往、会议接待、来宾接待等所发生的费用,例如招待饭费、招待用烟茶、交通费等。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改变了以前的扣除比例,业务招待费作为企业生产、经营业务的合理费用,会计制度规定可以据实列支,税法规定在一定的比例范围内可在所得税前扣除,超过标准的部分不得扣除。在业务招待费的范围上,不论是财务会计制度还是新旧税法都未给予准确的界定,招待费具体范围如下:

  (1)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宴请或工作餐的开支;(2)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赠送纪念品的开支;(3)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旅游景点参观费和交通费及其他费用的开支;(4)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业务关系人员的差旅费开支。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据实列入“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

  2、税法规定。企业应将业务招待费与会议费严格区分,不得将业务招待费挤入会议费。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差旅费、会议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会议费证明材料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内容、目的、费用标准、支付凭证等。在业务招待费用核算中要按规定的科目进行归集,如果不按规定而将属于业务招待费性质的支出隐藏在其他科目中,则不允许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3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收入(营业)收入的5‰”。

  一般来讲,外购礼品用于赠送的,应作为业务招待费,但如果礼品是纳税人自行生产或经过委托加工,对企业的形象、产品有标记及宣传作用的,也可作为业务宣传费。同时,要严格区分给客户的回扣、贿赂等非法支出,对此不能作为业务招待费而应直接作纳税调整。业务招待费仅限于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招待支出,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职工福利、职工奖励、企业销售产品而产生的佣金以及支付给个人的劳务支出都不得列支招待费。

  3、业务核算:在会计核算上,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是业务经营的合理需要而支出的一切费用,按照实际发生额计入当期管理费用。而税法有税前扣除金额的限定,企业只要有业务招待费,就必须按照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增。业务招待费的纳税调整首先应计算出实际发生额的60%,再与销售收入(营业)收入的5‰比较,金额较小者与实际发生数的差额应做纳税调增项目。

  (八)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

  1、会计规定:计入“销售费用-广告费”、“销售费用-业务宣传费”科目。

  2、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4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营业)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同“职工教育经费”一样,会产生时间性差异。

  3、在业务核算时:在会计核算上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也是业务经营的合理而支出的一项费用,按照实际发生数全额计入当期销售费用。而税法对于当年准予在税前扣除的金额有限定,应按照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九)佣金及手续费

  1、会计规定企业发生的佣金及手续费支出,在销售费用中据实列支。

  2、税法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手续费企业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规定:

  (1)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保险企业:财产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含本数,下同)计算限额;人身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费等后余额的10%计算限额;

  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2)业务核算时对于超出税法允许当期税前扣除金额的列支部分,予以纳税调增。

  1、会计制度规定会计上按实际支付金额直接计入当期管理费用。

  2、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9条规定: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用、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86号)第一条规定:“母公司为其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提供各种服务而发生的费用,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原则确定服务的价格,作为企业正常的劳务费用进行税务处理”,同时第四条规定:“母公司以管理费形式向子公司提取费用,子公司因此支付给母公司的管理费,不得在税前扣除”。

  3、业务核算时如果母公司向子公司提供服务,子公司发生的费用,准予税前扣除;如果母公司以管理费形式向子公司收取的费用,子公司发生的费用属于永久性业务核算,应作纳税调增。

  (十一)罚款、罚金、滞纳金

  1、会计制度规定会计上按实际支付金额直接计入营业外支出科目。

  2、税法规定①税收滞纳金是指纳税人违反税收法规,被税务机关处以的滞纳金,不得扣除,应作纳税调增;②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务的损失是指纳税人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被有关部门处以的罚款,以及被司法机关处以的罚金和被没收财务,均属于行政性罚款,不得扣除,应作纳税调增。

  3、业务核算会计上是按实际发生数据实扣除;而税务上是有扣除限定的。

  (十二)捐赠

  1、会计制度规定会计上按实际支付金额直接计入营业外支出科目。

  2、税法规定捐赠分为:公益性捐赠和非公益性捐赠;其中,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企业发生的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不得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而非公益性捐赠不得扣除,应作纳税调增。

  3、业务核算会计上是按实际发生数据实扣除,而税法上强调的是首先按标准区分,如是公益性捐赠支出,然后再按比例计算扣除限额,超过部分应作纳税调增;如是非公益性捐赠则不能扣除,全额做纳税调增项目处理。

  (十三)赞助支出

  1、会计规定会计上不区分赞助性支出的性质一律按实际支付金额直接计入营业外支出科目。

  2、税法规定只有广告性赞助支出才能据实扣除,而非广告性赞助支出不能扣除,应作纳税调增项目处理。

  3、业务规定会计上不分性质一律按实际发生数据实扣除;而税务上则做了严格的区分,只有广告性赞助支出才能据实扣除。

  (十四)准备金

  除税法规定可提取的准备金之外,其他任何形式的准备金,不得扣除。
 

所得税汇算清缴相关文章:

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
篇四:工会经费计提比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工会经费计提比例

http://m.myl5520.com/guoxue/76898.html

展开更多 50 %)
分享

热门关注

2023年集部感想收获范文(精选四篇)

集部

圣诞节节目主持词

集部

会议串词

集部

安慰死者家属的话

集部

艺术节开幕词

集部

童装开店

集部

看病人送什么最好

集部

资金流入

集部

公务员面试技巧和注意事项

集部

开学典礼学生发言稿

集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