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法典目录

2020-08-03   来源:自荐信

如何在线查找美国法律信息
篇一:美国法典目录

目录

一. 前言

二. 美国的法律渊源简介

三. 成文法网站

四. 判例法网站

五. 结束语

一. 前言

从1995年开始,当万维网(World Wide Web) 在美国首先兴起时,就有不少对法律及英特网(Internet)有兴趣的学者,律师,法学院校,非营利组织率先建立了一批不收费的法律网站或法律网页。在此挑战下,西法(Westlaw)和Lexis这两家在线(online)法律数据库的龙头老大,以及其他美国法律出版社也纷纷在英特网上设立网站,并将其公司的一部份数据库放开免费,让人检索。经过几年的激烈竞争,收购和合并,现在所剩的,由私人办的免费美国法律网站已经不多了。于此同时,美国联邦政府和各个州政府在老百姓的压力下,却也不断地将联邦和地方的法律法规上网,免费让人检索。

目前美国的法律信息的出版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传统的印刷出版,另一种是电子化出版(以光盘和英特网为载体出版)。由于法律信息的收集,分类,索引,注释,编纂,数据化等出版程序是一个非常专业化和知识密集型的产业,所以在美国,法律图书信息的价格也特别高。因此,免费的美国法律网站上的信息主要是自90年代以来发布的成文法律和部分判例,而且这些信息大部份未经编辑加工过(editorial enhancement), 检索起来不是很方便。

为了帮助在中国的法律工作者免费在英特网上检索美国的法律,本文将首先简单地介绍一下美国法律的主要来源,然后按联邦,地方,法律,行政法规,和判例的分类,一一来介绍免费的法律网站。

二. 美国的法律渊源简介

因为美国是从英国的殖民地中独立出来的,所以美国继承了普通法(common law)的传统。长期以来判例法(case law)一直是美国法律依据的主轴。同样地,过去对美国法律出版物检索也是以判例法为中心。这种状况自1930年代起,因罗斯福总统当政后施行新政(new deal),开始逐渐改变。现在,在检索美国法律时,多数情况下是以成文法为中心,判

例法为重要补充。 [1]因为自罗斯福总统当政起,美国联邦政府开始大量立法来规范各个经济和社会领域的活动。同时,各州也纷纷仿效。

按照美国三权分立的政府结构,其法律的来源亦可以分成:国会立的法律,行政部门制定的法规,和法院作出的判决。因为美国宪法对三权分立有很清楚的定义,所以立法,行政,司法部门的权限划分得很清楚。而且美国还是一个联邦制(federation)的国家,各州也是采用三权分立的政府结构,且都有相当独立的立法权,所以在州法亦有立法,行政,和司法三种渊源。

美国国会及各州议会的参众两院的议员都有权对社会秩序,经济活动,军费,国防,外交,公共政策,财政预算等提出议案。这些议案经过讨论,听证,修改,参众两院通过,并经总统或州长签署后即成法律。

行政部门的主要责任是执法。为此,行政部门必须制定一些具有规范性的规章。美国总统有权在宪法所赋予的权限内发布行政命令。而在总统领导下的各个行政部门可在某一项法律授予的权限内制定相关的法规。所以,美国联邦行政部门在制定每一部行政法规时,都要申明该法规是根据某一部法律或《美国法典》的某一条款制定的。因此,美国的行政法规又称为“法律指定的立法”(delegated legislation)。美国各州的州长和其行政部门则在本州的范围内行使类似的行政立法权。

司法部门(judicial branch)在美国指的仅仅是法院系统,不象中国的司法部门包括了公安,检察和法院。美国法院首先也是要根据宪法和其他成文法来判案。由于在立法时,许多可能发生的情况无法被预见,所以法庭有相当大的自由裁量权来解释成文法。根据普通法的传统,法官在具体案例中的解释基本上和被解释的成文法条文具有同等的效力。而且,法院还有权裁决国会或州议会通过的法律或者行政部门制定的法规是否违

宪。 [2]所以在检索象美国这样的普通法系的法律时,不单要检索成文的法律法规,还要检索过去的判例对这些成文法是如何解释的。在没有成文法的情况下,就要依赖判例法所确定的原则来判案或规范人们的行为。由于社会在发展,新的事物不断在出现,法官在处理新的案件时,也是不断地调整过去所确立的法律准则。所以美国的判例法是不停地在发展和改变的。

三. 成文法网站

<一> 联邦法律(federal statutes)

美国国会每届(term)为期两年,每年称为一次会议(one session),议员们每个月都要在一起召开一次或数次的会议,会议为期从一天到三个星期不等。 [3]每年国会总要通过几百项法律和决议。美国国会通过的法律又可分为公法(public law)和私法(private law)。对社会公众有影响的法律叫公法,而对一小部份人有影响的法律则叫私法。当然,美国国会所通过的法律绝大多数是公法。

当一项法案经国会参众两院分别通过,并经总统签署后,这项法案即成为法律。这项新的法律先以单行法(slip law)的形式发表。然后,在每次国会会议结束时(即年底),美国国家档案总署(U.S. National Archives and Records Administration)将所有当年通过的法律以编年体的方式(即按通过的时间顺序)汇编入《法律总汇》

(United States Statutes at Large)里。同时,国会众议院直属的“法律修订顾问办公

室”(the Office of the Law Revision Counsel)则按主题分类的方式将所有当年通过的法律分别编入《美国法典》 (United States Code)。《美国法典》一共有50个主题(Titles),主题之下又分为章(chapter),节(section)等。所以,如果某项法律涉及到几个不同的主题时,该项法律将被拆开来,按主题分类,编入《美国法典》不同的主题里。如果新的法律取代了旧的法律规定,有关新的法律规定将被编入到《美国法典》中,而法典中旧的规定将被删掉。因此,按主题编纂的《美国法典》之益处在于方便检索现行有效的法律,而按编年体方式汇编的《法律总汇》之益处则在于方便汇集法律和检索旧的法律。

1.《美国法典》和新通过的单行法(slip laws)

在实际工作中,当遇到法律问题时,通常是依照相关的主题词先去查《美国法典》的索引(Index),找到相关的注引(citations)后,再去翻阅有关的章节。如果使用《美国法典》的电脑数据库,则只需将相关的关键词输入到数据库中,让电脑为你检索。在以下的网站上,可以免费检索《美国法典》:

?美国国会众议院下属的法律修订顾问办公室

(Office of Law Revision Counsel) http://uscode.house.gov/search/criteria.shtml

?美国政府印刷局 (the Government Printing Office) http:

//

?康乃尔大学法学院法律信息研究所

(Cornell Law School's Legal Information Institute) http://

负责联邦法典编纂的法律修订办公室对新通过的法律,总需要一段时间的研究和分类后,方能将这些新通过的法律编入《美国法典》里。所以,当你检索了《美国法典》之后,还需要将以上《美国法典》数据库最近更新的日期记下,按此日期再到法律修订办公室制定的对照表(http://uscode.house.gov/classification/tables.shtml) 查看你所需要的法律是否被新的法律修改过。 [4]该对照表列出了新通过的法律将出现在《美国法典》中哪一部和哪一节的注引。所以,当你看到你需要的法典的注引出现在该对照表上时,再记下所对应的公法号(public law number),然后按此公法号,到以下所列的网站中,检索该日期之后通过的新法律,看看其指向的新法律是否修改了你需要的法律,或者,是否有任何相关的新法律规定出现。

?美国国会图书馆提供的国会立法信息网

站 (Thomas: Legislative Information on the Internet, provided by Library of Congress)http://thomas.loc.gov/bss/d107/d107laws.html

找到了有关的法律规定后,还要检索一下美国联邦政府是否有任何相关的行政法规的规定。请看以下有关美国联邦行政法典的检索。

2.《美国法律总汇》

如前所述,《美国法律总汇》仅仅是按编年体例,汇总了所有美国建国以来国会通过的法律。自1937年出版至2002年11月总共出了大约122卷。它包括了有效和失效的法律,所以一般没人要用它来查找现行有效的法律。但是,对于查看法律通过国会时的原文(即法典化前的原文)的需要,还必须用《美国法律总汇》。《美国法律总汇》的内容相当庞大,自1937年出版至2002年11月总共出了122卷。所以,目前尚没有免费网站提供整套《美国法律总汇》的检索。如果你想要检索整套《美国法律总汇》的数据库,你只好付费上LEXIS的网站检索了。但是,如果你只想免费查看自1995年以来国会通过的法律,你还是可以在以下网站查到的。

?美国政府印刷局的公法和私法网页

(U.S. Public Law and Private Law at GPO Access)

http://

?目前美国国会图书馆已将《美国法律总汇》的前17卷(1789-1873年)数据化,并放在以下网站上,免费让人检索。

http://memory.loc.gov/ammem/amlaw/lwsl.html

找到了有关的法律规定后,还要检索一下美国联邦政府是否有任何相关的行政法规的规定。

<二> 联邦行政法

按照法律规定,美国联邦行政机构新制定的所有行政法规,都必须先在《联邦公报》 (Federal Register)上发表,然后,由 《联邦公报》办公室(Office of Federal Register)按主题分类方式分别编入《联邦行政法典》(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s, 其缩写是CFR)。《联邦公报》自1936年3月14日起,每个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出一本。1938年,联邦政府按主题分类的方式将当时所有有效的行政法规法典化,编纂出《联邦行政法典》,并将之出版发行。目前,一套《联邦行政法典》大约有200本左右,每年全套更新一次,分四个季度逐渐更新。在更新时,将新法规加入,旧法规删除。

和《美国法典》相似,《联邦行政法典》也是分为50部(titles),但他们的主题词不全都是相对应的(参见附录一和附录二)。每部之下,设章(part),节 (subtitle),等。每一章一般代表一个行政部门的名称。

当找到了有关的法律后,还可以用同样的或类似的关键词到以下的免费网站中检索是否有相关的行政法规。

?《联邦行政法典》在线 (CFR on Line) http://在此网站上,你可以用关键词和具体的注引(如 8 CFR100,此注引的意思是《联邦行政法典》第8部(有关 “移民和归化”)第100章(有关 “移民和归划局的组织”)来检索。在该网站上,你也可以浏览每一卷的目录来查找你所需要的法规。

因为网上版的《联邦行政法典》更新的时间并不早于其印刷出版的时间,而且将刊载在《联邦公报》上的新制定的行政法典编纂入《联邦行政法典》中,也需要一定的周期。所以,为了确保你所找到的行政法是现行有效的,你还需检索近几个月出版的“当前受影响的《联邦行政法典》章节目录”(Current List of CFR Parts Affected)。该目录亦可以在以上的网站上免费检索,其网址为http://如果检索到你所要的章节已被修改或者建议被修改,你要根据目录上的《联邦公报》注引,查找最近出版的《联邦公报》上刊载的新法规或建议修改的法规。《联邦公报》的电子网页也是在政府印刷局的网站上,其网址为http://

为了百分之百确定你所检索到的行政法规仍然有效,完成了以上的检索程序后,还需要检索你所检索过的最近一期的“当前受影响的《联邦行政法典》章节目录”之后发行的所有近期的《联邦公报》的目录,看看你所要用的有关章节是否被修改过。

<二> 州成文法 (State Statutes)

美国各州的成文法的出版发行机构和方式和联邦成文法相似。一开始也是以单行法(slip law)的方式来发行,年终时,所有本年度通过的法律按通过的时间顺序汇编成册,最后再以主题分类的方式分散编入各自的法典。虽然各州的法典的名称都不尽相同,有的称为“法典”(code),有的称为“成文法”(statute) ,或“修改过的成文法”(revised statute)。但是多数的州法典的编纂方式都与《美国法典》相似。

目前,几乎每一个州都在其州政府的网站上免费提供本州的成文法,让人们检索。在这些州的网站上,你可以用关键词来检索或者是浏览其目录来查找你所需要的法律。以下网站为各州的成文法提供免费的导航(portal):

WashLaw 网站上导航的州政府及其立法信息网

站 (organized by the Washburn University Law School Library)

美国国旗标准
篇二:美国法典目录

国旗标准是根据美国法典目录4,第1及2章:详细资料如下

绘制方法 标准

?

?

?

?

?

?

?

? 国旗的宽度: A = 1.0 国旗的长度: B = 1.9[1] 联邦范围宽度: C = 0.5385 (7/13, 7条间纹的阔度) 联邦范围长度: D = 0.76 (1.9 × 2/5, 五份二的国旗长度) E = F = 0.0538 (C/10, 联邦范围的十份之一阔度) G = H = 0.0633 (D/12, 联邦范围的十二份之一长度) 星的直径: K = 0.0616 条纹的宽度: L = 0.0769 (1/13)

以上的规定来自于美国的行政命令,严格意义上只适用于为政府制作的旗帜。[2]在市面上大多数美国国旗具有不同的长宽比。

官方色彩

绝对

名称

白色

国旗红国旗蓝相对 H V/C CIELAB D65 孟塞尔颜色系统 L* a* b*

?0.2 5.4 2.5Y 8.8/0.7 51.2 24.7 5.5R 3.3/11.1 13.1 ?26.4 8.2PB 2.3/6.1 CIELAB D50 L* a* b* R sRGB G GRACoL 2006 B 8-bit hex C M Y K 0.0 0.0 1.000 1.000 1.000 .000 .000 .000 .000 #FFFFFF 57.3 28.7 .698 .132 .203 .196 1.000 .757 .118 39.9 #B22234 11.5 ?30.3 .234 .233 .430 .886 .851 .243 .122 26.9 #3C3B6E

国外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清单
篇三:美国法典目录

境外销售目的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清单

一、CAC食品法典委员会

CAC RCP 1-1969(Rev.3-1997,Amd.1999) 食品卫生实践通则

CAC GL 2 1985(Rev.1-1993,Amd.2-2006)食品标签法典准则

CAC GL 30 1999 微生物风险评估准则和导则

CAC GL 36 1989(2011修订)食品添加剂类名和国际编码系统

CAC GL 69 2008 食品安全控制措施确认指南

CAC CODEX STAN 192-1995-2015 食品添加剂标准

CAC GL21 1997食品微生物标准建立和应用原则

CAC GL 44 2003 现代生物技术食品的风险分析原则

CAC GL 63-2007国际食品法典微生物风险管理(MRM)行为原则和准则 CAC GSFA,Codex Stan 192-1995 食品添加剂通用标准

CAC CODEX STAN 239-2003 食品添加剂的通用分析方法

CAC 食品中农药残留量2014年7月更新

CAC MRL 2 2015食品中兽药残留

CAC Codex Stan 193食品中污染物和毒素通用标准

CAC/GL 23-1997营养和健康声称使用指南

CAC/GL 24-1997 “清真”术语使用通用导则

CAC/GL 019-1995 食品安全控制紧急情况时信息交流的法典导则

CAC/GL 020-1995 食品进出口检验和出证原则

CAC/GL 025-1997 食品进口过程中拒收情况下两国信息交流导则

CAC/GL 034-1999 食品进出口检验与出证系统中增进等同互认性导则

XOT 02-1987 有关食品添加剂在食品中转移的原则

CACMISC 6 -2001食品添加剂参考规格目录

二、欧盟

1、欧盟水质标准9883EEC

2、欧盟853号规章20040429

3、欧洲议会和理事会(EC)No 852规章20040429

4、欧盟食品添加剂名单NO1129 20111111

5、欧盟EC 1441 2007微生物限量中文版 20071205

6、欧盟委员会第EC 2073 2005号条例 关于食品的微生物标准

7、欧盟委员会183 2005条例 关于食品卫生监测的要求制定(内容与EEA相关)

8、欧盟委员会第234 2011条例(EU) 关于建立食品添加剂、食品酶和食品调味料对共同批准程序的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实施条例

9、欧盟委员会第80 1089 EEC号建议 关于食品添加剂安全性评价的测试

10、欧盟委员会第953 2009 EC号条例 关于在食品中添加特定营养用途的物质

11、欧洲议会与理事会令2011 91 EU 关于识别食品所属批次的标记或标示

12、欧盟委员会条例(EU)为某些食品中二恶英 二恶英类多氯联苯的成分的官方控制和制定取样和分析方法以及修订条例(EC) No 18832006

13、欧盟委员会第16 -2011号条例(EU) 为食品和饲料的快速警报系统制定实施措施

14、欧盟委员会第10-2011号条例(EU):关于用于与食品接触用的塑料材料和物品

15、欧盟委员会2007/19/EC 关于对于与食品接触的塑料材料和制品的指令

16、欧盟委员会2006年12月22日第2023 2006号委员会条例(EC):预定接触食物的材料和物品的食品制造规范(内容与EEA相关)

17、欧盟委员会2009/ 32 /EC 关于各成员国在食品和食品原料生产中有关溶剂萃取的法律一致化

18、欧盟委员会指令2010 /59 /EU 修改欧洲议会与理事会关于各成员国涉及食品及食品原料萃取溶剂之近似法律的指令2009 /32 /EC(欧洲经济地区相关文本)

19、欧盟关于食品污染物最高限量的新法规(EC1881/2006号条例)

三、美国

美国饮用水水质标准USEPA在2002年1月1日起实施

美国食品法典2013

美国联邦法规21CFR第113部分

美国食品安全现代化法案20110104

美国食品化学法典(第8版) Food Chemicals Codex (FCC8)

美国食品药品化妆品法20131127

美国药品质量与安全法20131127

美国法典 第15卷 商业与贸易第4章 中国贸易 20141231

美国法典 第15卷 商业与贸易第22章 商标 20141231

美国法典 第15卷 商业与贸易第47章 消费品安全 20141231

美国法典 第15卷 商业与贸易第50章 消费品质量保证 20141231

美国21 CFR 117 食品良好生产规范、危害分析和基于风险的预防控制措施

美国FDA 21 CFR 第110部分关于食品生产企业现行良好操作规范(GMP)法规

美国FDA 21 CFR 第172部分已批准的直接用于人类食品的添加剂种类汇总

美国FDA 21 CFR 第173部分可直接加入食品中的辅助性食品添加剂种类汇总

美国FDA 21 CFR 第570部分关于食品添加剂的法规

570.3 涉及食品添加剂的相关定义 (Definitions)

570.6 关于食品添加剂状况的FDA鉴定条款 (Opinion letters on food additive status) 570.13 源自事先批准用于动物饲料和宠物食品包装材料的间接食品添加剂 (Indirect food additives resulting from packaging materials prior sanctioned for animal feed and pet food) 570.14 源自动物饲料和宠物食品包装材料的间接食品添加剂 (Indirect food additives resulting from packaging materials for animal feed and pet food)

570.15 基于专员决议的食品添加剂法规颁布 (Adoption of regulation on initiative of Commissioner)

570.17 实验动物获得市场可食产品的认可程序及其研究使用的豁免 (Exemption for investigational use and procedure for obtaining authorization to market edible products from experimental animals)

570.18 相关食品添加剂的容许量 (Tolerances for related food additives)

570.19 再制食品中的化学农药残留 (Pesticide chemicals in processed foods) B部分 食品添加剂的安全性

570.20 食品添加剂安全性评估的总体原则 (General principles for evaluating the safety

of food additives)

570.30 归类为总体安全(GRAS)食品添加剂的资格条件(Eligibility for classification as generally recognized as safe (GRAS))

570.35 食品添加剂总体安全(GRAS)状态的确定(Affirmation of generally recognized as safe (GRAS) status)

570.38 食品添加剂安全性的确定(Determination of food additive status)

美国FDA 21 CFR 第109部分关于人类食品及其包装材料不可避免污染物的法规汇总 A部分 总则

109.3 人类食品及其包装材料中不可避免污染的法规相关定义与释义(Definitions and interpretations)

109.4 人类食品及其包装材料中不可避免污染物的容许量、法定限量和使用水平的确定(Establishment of tolerances, regulatory limits, and action levels)

109.6 外加毒害物的使用规范(Added poisonous or deleterious substances)

109.7 污染物的不可避免性法规(Unavoidability)

109.15 食品包装材料生产中多氯联苯的使用(Use of polychlorinated biphenyls (PCB's) in establishments manufacturing food-packaging materials)

109.16 观赏装饰用陶瓷污染物(Ornamental and decorative ceramicware)

B部分 不可避免毒害物的容许量

109.30 多氯联苯容许量(Tolerances for polychlorinated biphenyls (PCB's))

美国FDA 21 CFR 第104部分关于食品营养素质量准则的法规汇总

A部分 总则

104.5 食品营养素质量总则(General principles)

B部分 营养强化政策

104.20 营养强化目的说明(Statement of purpose)

C部分 特定营养质量准则

104.47 “加热即食”的冷冻方便食品营养素要求(Frozen “heat and serve” dinner)

美国FDA 21 CFR 第101部分食品标签法规汇总

A分部 总则

101.1 包装食品标签的主要显示版面(Principal display panel of package form food) 101.2 包装食品标签的信息版面(Information panel of package form food)

101.3 包装食品特性的标识(Identity labeling of food in packaged form)

101.4 食品配料的标注(Food; designation of ingredients)

101.5 食品制造商、包装商或销售商企业名称及地址(Food; name and place of business of manufacturer, packer, or distributor)

101.9 食品的营养标签(Nutrition labeling of food)

101.12 每餐习惯消费参考量(Reference amounts customarily consumed per eating occasion)

101.13 营养素含量声明:一般原则(Nutrient content claims—general principles) 101.14 健康声明:一般要求(Health claims: general requirements)

101.15 食品:所需说明的显著性(Food; prominence of required statements)

美国法典目录。

101.17 食品标注中的警告语及注意事项说明(Food labeling warning, notice, and safe handling statements)

101.18 食品的错误标识(Misbranding of food)

B分部 特殊食品标注要求

101.22 食品香辛料、调味料、着色剂及化学防腐剂的标注(Foods; labeling of spices, flavorings, colorings and chemical preservatives)

101.30 水果汁或蔬菜汁的饮料食品中果蔬汁百分率的标注(Percentage juice declaration for foods purporting to be beverages that contain fruit or vegetable juice)

D分部 营养素含量声称的特殊要求

101.54 关于“良好来源”、“高”、“较多”及“高价”的营养素含量声明(Nutrient content claims for “good source,” “high,” “more,” and “high potency”)

101.56 关于营养素含量“清淡”的声称(Nutrient content claims for “light” or “lite”) 101.60 关于食品营养素含量中热量的声明(Nutrient content claims for the calorie content of foods)

101.61 关于食品营养素含量中钠含量的声明(Nutrient content claims for the sodium content of foods)

101.62 关于食品营养素含量中脂肪、脂肪酸和胆固醇含量的声明(Nutrient content claims for fat, fatty acid, and cholesterol content of foods)

101.65 暗示的营养素含量声明和相关的标签说明(Implied nutrient content claims and related label statements)

101.69 营养素含量的申请(Petitions for nutrient content claims)

G分部 食品标签要求的豁免

101.100 食品标注要求的豁免(Food; exemptions from labeling)

101.105 豁免情况下内容物净含量的说明(Declaration of net quantity of contents when exempt)

101.108 为进行以授权的食品标签试验而设置的临时豁免权(Temporary exemptions for purposes of conducting authorized food labeling experiments)

四、新加坡

新加坡食品条例Food Regulations—Part3.5 标签通用要求

2013年食品条例(修正案)(Food (amendment) regulations 2013)

食品销售(食品工厂)条例(Sale of food (food establishments )regulations) (29th February 2004) 新加坡食物销售法(第283章)

五、加拿大

加拿大 农业和农业食品部法 1994C38S2

加拿大 食品与药品条例CRCC870

加拿大人食品安全法20121122

六、英国

英国食品安全法19900629

英国食品标准法19991111

英国食品法19840626

PAS 2202008食品安全生产前提方案

七、其它国家

日本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2014年8月8日) 日本食品安全基本法Law No. 48

澳大利亚 食品法案2005年

澳大利亚食品标准法2011

澳大利亚新西兰食品管理局修正法案1999年 冰岛食品法19950628

俄罗斯食品质量与安全法20031001

法国公共健康法典2015

立陶宛食品法 20000404

马来西亚食品法1983

挪威食品法20000623

乌克兰 食品与食品原料质量与安全法20021024 新西兰食品法2002年

印度食品安全及标准法2006年

越南食品卫生与安全条例20030726

美国国家安全法(1947年)
篇四:美国法典目录

美国国家安全法

(1947年7月26日)美国法典目录。

本法旨在促进国家安全。规定了国防部长、国家军事体制、陆军部、海军部和空军部的条款,调整国家军事体制和有关国家安全的政府各部、局的活动。

经美利坚合众国参议院和众议院通过,成为法律。美国法典目录。

简短的标题

〔美国法典第50卷第401章〕本法可称为《1947年国家安全法》

目 录

第2条 政策宣言

第一章 国家安全的协调

第101条 国家安全的协调

第102条 中央情报局

第103条 国家安全资料委员会

第二章 国防部

第201条 国防部

第202条 国防部长

第203条 国防部长军事助理

第204条 文职人员

第205条 陆军部

第206条 海军部

第207条 空军部

第208条 美国空军

第209条 调动有效日期

第210条 战争委员会

第211条 参谋长联席会议

第212条 联合参谋

第213条 军火局美国法典目录。

第214条 研究与发展委员会

第三章 杂项

第301条 部长薪金

第302条 次长与助理次长

第303条 顾问委员会与成员

第304条 被调文职人员的身份

第305条 保留条款

第306条 转帐

第307条 经费使用的授权

第308条 定义

第309条 可分性

第310条 有效日期

第311条 总统职务的接续

第411条 废除与保留条款

美国法典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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