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财务处理问题

2020-09-20   来源:自我介绍

PPP业务的会计与税务处理初探
篇一:ppp财务处理问题

PPP业务的会计与税务处理初探 一、PPP项目的会计处理

根据PPP项目具体运作方式的不同,相关主体会计处理各异,现分类介绍如下:

(一)BOT类

BOT:建设-运营-移交,是指由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承担新建项目设计、融资、建造、运营、维护和用户服务职责,合同期满后项目资产及相关权利等移交给政府的项目运作方式。合同期限一般为20-30年。此类PPP项目由项目公司负责基础设施的承建、维护与运营,提供公共服务,并在合同期内,获得该公共项目的特许经营收费权以及一部分政府付费。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及《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等文件,企业采用建设经营移交方式(BOT)参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业务,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1、涉及的BOT业务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合同授予方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或政府授权进行招标的企业。

(2)合同投资方为按照有关程序取得该特许经营权合同的企业(以下简称合同投资方)。合同投资方按照规定设立项目公司(以下简称项目公司)进行项目建设和运营。项目公司除取得建造有关基础设施的权利以外,在基础设施建造完成以后的一定期间内负责提供后续经营服务。

(3)特许经营权合同中对所建造基础设施的质量标准、工期、开始经营后提供服务的对象、收费标准及后续调整作出约定,同时在合同期满,合同投资方负有将有关基础设施移交给合同授予方的义务,并对基础设施在移交时的性能、状态等作出明确规定。

2、与BOT业务相关收入的确认。

(1)建造期间,项目公司对于所提供的建造服务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确认相关的收入和费用。基础设施建成后,项目公司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确认与后续经营服务相关的收入。 建造合同收入应当按照收取或应收对价的公允价值计量,并分别以下情况在确认收入的同时,确认金融资产或无形资产:

①合同规定基础设施建成后的一定期间内,项目公司可以无条件地自合同授予方收取确定金额的货币资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或在项目公司提供经营服务的收费低于某一限定金额的情况下,合同授予方按照合同规定负责将有关差价补偿

给项目公司的,应当在确认收入的同时确认金融资产,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处理。

②合同规定项目公司在有关基础设施建成后,从事经营的一定期间内有权利向获取服务的对象收取费用,但收费金额不确定的,该权利不构成一项无条件收取现金的权利,项目公司应当在确认收入的同时确认无形资产。

建造过程如发生借款利息,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的规定处理。

(2)项目公司未提供实际建造服务,将基础设施建造发包给其他方的,不应确认建造服务收入,应当按照建造过程中支付的工程价款等考虑合同规定,分别确认为金融资产或无形资产。

3、按照合同规定,企业为使有关基础设施保持一定的服务能力或在移交给合同授予方之前保持一定的使用状态,预计将发生的支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的规定处理。

4、按照特许经营权合同规定,项目公司应提供不止一项服务(如既提供基础设施建造服务又提供建成后经营服务)的,各项服务能够单独区分时,其收取或应收的对价应当按照各项服务的相对公允价值比例分配给所提供的各项服务。

5、BOT业务所建造基础设施不应作为项目公司的固定资产。

6、在BOT业务中,授予方可能向项目公司提供除基础设施以外其他的资产,如果该资产构成授予方应付合同价款的一部分,不应作为政府补助处理。项目公司自授予方取得资产时,应以其公允价值确认,未提供与获取该资产相关的服务前应确认为一项负债。

对于ROT(改建-运营-移交)模式,因项目公司负责对基础设施进行改建与运营,同时也不拥有基础设施的所有权,其会计处理与上述BOT模式基本一致。

(二)BOO类

BOO:建设-拥有-运营,该模式由BOT方式演变而来,二者区别主要是BOO方式下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拥有项目所有权,但必须在合同中注明保证公益性的约束条款,一般不涉及项目期满移交。类似的还有BOOT,建设-拥有-运营-移交,与BOO相比,该类模式合同期满需要移交。

会计处理上,BOO、BOOT可参照BOT。鉴于此类PPP项目,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拥有基础设施或公共项目的所有权,因此在会计处理上,应作为固定资产处理并计提折旧。在BOOT情况下,合同期满基础设施移交时,按处置固定资产进行会计。

(三)O&M类

此类模式主要包括O&M、MC等运作方式。

O&M:委托运营,是指政府将存量公共资产的运营维护职责委托给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不负责用户服务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运作方式。政府保留资产所有权,只向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支付委托运营费。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8年。

MC:管理合同,是指政府将存量公共资产的运营、维护及用户服务职责授权给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的项目运作方式。政府保留资产所有权,只向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支付管理费。管理合同通常作为转让-运营-移交的过渡方式,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

此类PPP项目均不涉及基础设施等公共项目的建造与所有权转让,政府仅是将公共项目的运营管理、用户服务等业务委托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进行,因此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仅就取得的运营服务费或管理费确认收入进行会计处理。

(四)TOT类

TOT:转让-运营-移交,是指政府将存量资产所有权有偿转让给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并由其负责运营、维护和用户服务,合同期满后资产及其所有权等移交给政府的项目运作方式。合同期限一般为20-30年。

此模式下,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不涉及基础设施的建设,但拥有基础资产的所有权。项目公司拥有的基础设施等公共资产应作为固定资产入账并计提折旧,期满将资产移交项目实施机构或政府指定的其他机构时,按处置固定资产处理。

二、PPP项目的税务处理

PPP项目涉及的税务处理应区分相关法律主体分别进行。承担项目建筑工程业务的公司取得的建筑工程劳务收入,以及项目公司运营项目取得的日常收入,应按照收入的性质、金额大小、结算方式等确定流转税纳税义务。

从上述PPP项目会计处理规则就可以看出,项目公司无论是建筑工程外包还是自营,在“营改增”后,付出成本费用的进项税额永远也达不到PPP项目的概算销项税额。

现对具有代表性的BOT的业务的企业所得税处理说明如下:

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原则,项目公司无论是向授予方取得的固定或可确定金额的现金权利,还是基础设施在运营期间取得的运营收入,均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计税收入。授予方向项目公司提供除基础设施以外的其他资产,如果该资产构成授予方应付合同价款的一部分也应按公允价值计入收入总额,并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分期确认收入。相应地,项目公司为建造该项基础设施的总投入应作为一项长期资产在运营期间分期摊销扣除。

项目公司未提供实际建造服务,将基础设施建造发包给其他方的,提供建筑工程劳务的一方按照完工百分比法确认计税收入和计税成本。

项目公司基础设施运营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应当在实际发生的当期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企业为使有关基础设施保持一定的服务能力或在移交给合同授予方之前保持一定的使用状态,预计将发生的支出确认的预计负债暂不允许在税前扣除,应予实际发生的当期据实列支。

BOT业务的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不一致的,在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需作纳税调整处理。

三、PPP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

PPP项目涉及的企业所得税主要有:

(一)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1、政策概述

企业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的项目,不得享受上述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2、主要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ppp财务处理问题。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七条、第八十九条;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6号);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6号);ppp财务处理问题。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0号);

(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10号);

(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0号)第五条;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网企业电网新建项目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6号);

(9)《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4〕55号)。

3、备案资料

(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2)有关部门批准该项目文件。

4、预缴是否享受优惠

预缴享受,年度备案。

5、主要留存备案资料

(1)有关部门批准该项目文件;

(2)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建成并投入运行后取得的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凭证(原始凭证及账务处理凭证);

(3)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完工验收报告;

(4)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额验资报告;

(5)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项目的,每年度单独计算减免税项目所得的计算过程及其相关账册,合理分摊期间共同费用的核算办法;

(6)项目权属变动情况及转让方已享受优惠情况的说明及证明资料(优惠期间项目权属发生变动时准备);

(7)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二)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1、政策概述

企业从事《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所列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税)

2、主要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第八十九条;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10号)。

3、备案资料ppp财务处理问题。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4、预缴是否享受优惠

预缴享受,年度备案。

5、主要留存备案资料

(1)该项目符合《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的相关证明;

PPP投资与建设模式下会计问题研究(国际商务财会2015)
篇二:ppp财务处理问题

PPP投资与建设模式下会计问题研究

1刘运华ppp财务处理问题。

【摘要】PPP投资与建设模式是指政府与社会资本在基础设施或公共服务领域建立的一种合作关系,一般是由社会资本承担设计、建设、运营、维护基础设施的主要工作,并通过确定的付费方式获取合理的投资回报;政府部门主要负责基础设施或公共服务价格和质量监管。本文以项目公司作为会计主体,以投资-建设-运营具体的PPP运作方式为例,对PPP投资与建设模式下收入、成本以及资产的确认与计量进行了研究。

【关键词】PPP;收入;成本;确认;

PPP投资与建设模式是政府与社会资本在基础设施或公共服务领域建立一种合作关系,一般由社会资本承担设计、建设、运营、维护基础设施的主要工作,并通过“政府付费”或“使用者付费”获取合理的投资回报;政府部门则主要负责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价格和质量监管,以保证公共利益最大化。项目运作方式主要包括委托运营、建设-运营-移交、建设-拥有-运营、转让-运营-移交以及改建-运营-移交等。具体运作方式的选择主要由收费定价方式、项目收益水平、风险分担基本框架、融资需求和期满处置方式等因素决定。本文主要以建设-运营-移交运作方式为例,研究了项目公司在建设、运营和移交三个主要业务环节的收入、成本以及资产确认与计量的方法。

一、PPP模式付费方式。

付费方式作为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重要基础,关系到 PPP 项目的风险分担和收益回报,是 PPP 项目合同中最关键的条款。根据 PPP 项目所处行业、运作方式及具体情况的不同,PPP合同中需要设置不同的付费方式。常见的付费方式主要包括政府付费、使用者付费和可行性缺口补助三种。不同的付费方式对于项目而言意味着不同的风险和收益,项目公司收入、成本以及资产的确认原则、方法也会有所不同。

(一) 政府付费。

政府付费是指政府直接向项目公司付费购买公共产品和服务。在这种付费方式下,政府可以依据项目设施的可用性、产品或服务的使用量以及质量向项目公司付费。政府付费是公用性设施和公共性服务项目中较为常用的付费方式。

(二) 使用者付费。

使用者付费是指由消费者直接向项目公司付费购买公共产品和服务。项目公司直接从最终用户处收取费用,以回收项目投资并获取合理收益。公路、桥梁、地铁等公共交通项目以及供水、供热等公用设施项目一般可以采用使用者付费方式。 1 作者单位:通号工程局集团湖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沙湾路89号1栋5层 邮政编码:410000

作者简介:刘运华,男(1977.10—),汉族,本科,会计师,注册会计师

办公电话: 0731-89708675 手机:18670320303 邮箱:9611418@qq.com

(三) 可行性缺口补助。

可行性缺口补助是指使用者付费不足以满足项目公司成本回收和合理回报时,由政府给予项目公司一定的经济补助,以弥补使用者付费之外的缺口部分。

二、项目公司会计核算遵循的基本原则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财政部财会[2008]11号,以下简称《解释》)对企业采用建设-运营-移交方式参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业务,明确了收入确认原则。项目公司对于所提供的建造服务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以下简称“建造合同准则”)确认相关的收入和成本,并于工程结算时根据不同的付费方式确认金融资产和无形资产;基础设施建成后,项目公司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以下简称“收入准则”)确认与后续经营服务相关的收入。项目公司如果未提供实际建造服务,而是将基础设施的建造发包给分包商的,项目公司则不应确认建造服务收入,应当按照建造过程中支付的工程价款和项目付费方式等规定,分别确认为金融资产或无形资产。

三、项目公司收入、成本以及资产的确认进一步探究

项目公司在PPP模式中,主要涉及建设、运营和移交三项主要业务事项。下面就项目公司三项主要业务事项中涉及的收入、成本以及金融资产和无形资产的确认分别研究。

(一)建设阶段。

1、项目公司提供建造服务。

根据《解释》,项目公司对于所提供的建造服务应当按照建造合同准则确认相关的收入和成本,建造合同收入应当按照收取或应收对价的公允价值计量。

(1)“政府付费”机制中可用性付费和绩效付费方式下收入、成本和资产确认与计量。 可用性付费和绩效付费通常与项目的设施容量或服务能力相关,而不考虑项目设施或服务的实际需求,因此项目公司不需要承担需求风险。 该种付费方式下项目合同总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与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按照建造合同准则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合同收入和合同成本。即预计总收入=项目合同中政府付费总额现值,预计总成本根据项目公司工程预算部门测算确定。当期确认合同收入=预计总收入×累计完工百分比-前期累计已确认合同收入,当期确认合同成本=预计总成本×累计完工百分比-前期累计确认合同成本,当期确认合同毛利=(预计总收入-预计总成本)×累计完工百分比-前期累计已确认合同毛利。根据公式计算确定后,借记“主营业务成本”、“工程施工-合同毛利”,贷记“主营业务收入”。

工程结算确认按照公式:工程结算=确认收入,由于未来收回金额能够可靠计量,并构成一项收款的权利,因此该种情况下,在确认收入的当期按照与收入相等金额确认工程结算,按照未来能够收回金额确认应收账款原值,按照差额确认应收账款折现。会计分录为:借记“应收账款-原值”,贷记“应收账款-折现”、“工程结算”。

(2)政府付费机制中使用量付费方式和使用者付费机制下收入、成本和资产确认与计量。

使用量付费方式是指政府主要依据项目公司所提供的项目设施或服务的实际使用量来付费。使用者付费机制是指由最终消费用户直接付费购买公共产品和服务。以上两种付费方式项目公司一般会承担全部或者大部分的项目需求风险。以上付费方式下项目合同总收入不能可靠估计。但是,该项PPP项目合同是在充分论证和可行性研究的基础上签订的,并且合同执行中无重大变化,基于理性经济人假设,应当认定项目公司成本能够收回。按照建造合同准则规定,则合同收入根据能够收回的实际合同成本予以确认,实际归集的成本在其发生的当期确认为合同成本。预计总收入=预计总成本。当期确认的收入=当期归集的成本=当期确认的合同成本。借记“主营业务成本”,贷记“主营业务收入”。

工程结算确认按照公式:工程结算=确认收入,由于未来收回金额不能可靠计量,并不能构成一项收款的权利,因此该种情况下,在确认收入的当期按照与确认收入相等的金额确认工程结算和无形资产,借记“无形资产”,贷记“工程结算”。该项业务可以理解为一项资产置换业务,即以建造项目换入无形资产。

(3)可行性缺口补助付费机制下收入、成本和资产确认与计量。

可行性缺口补助是使用者付费无法使社会资本获取合理收益或无法收回项目的建设和运营成本的某一限额,可以由政府提供补助,以弥补使用者付费之外的缺口部分。项目公司作为理性经济人,如果项目执行过程中无重大变更,上述的“某一限额”必然大于建造成本,只有这样才能保证项目公司商业上的可行性。该种付费方式下按照建造合同准则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合同收入和合同成本。项目预计总收入=某一限额现值。当期确认收入=预计总收入×累计完工百分比-前期累计已确认收入。当期确认的成本=预计总成本×累计完工百分比-前期累计确认的成本。当期确认的毛利=(预计总收入-预计总成本)×累计完工百分比-前期累计已确认的毛利。

工程结算确认按照公式:工程结算=确认收入,由于未来可收回金额不会低于某一限额,因此该种情况下,在确认收入的当期按照确认收入金额确认工程结算,按照某一限额确认应收账款原值,按照差额确认应收账款折现额。会计分录为:借记“应收张-原值”,贷记“应收账款-折现”、“工程结算”。

2、项目公司不提供建造服务。

当项目公司不提供建造服务的情况下,项目公司不确认收入、成本。在与分包商进行工程结算时根据不同付费机制按照以上原则方法分别直接确认金融资产和无形资产。

(二)运营阶段

《解释》规定,项目建成后,项目公司应当按照收入准则确认与后续经营服务相关的收入。但是,《解释》并未就建造期间项目公司确认的金融资产如何转回未予以明确。笔者认为运营期间收入、成本以及金融资产或无形资产按照以下方法处理。

1、运营收入确认。项目公司PPP项目合同获准对公共基础设施的服务对象收费时,当建造期确认了无形资产的,收费收入全部记入主营业务收入。当建造期确认了金融资产的,

每期收费时按照实际收费金额冲减应收账款原值,同时按照实际利率法摊销应收账款折现额,记入主营业务收入。会计分录为: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应收账款-原值”,同时借记“应收账款-折现”,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具体折现方法可采用实际利率法。针对建造期间确认金融资产的,在运营期间收入确认举例说明如下:

甲项目公司2015年完成项目建造,并开始运营。按照PPP项目合同,运营期10年,运营每年确定收回资金2亿元,甲项目公司要求投资报酬率15%。经查年金现值系数表,10年期,利率15%年金现值系数为5.018。据此,项目公司建造期间确认金融资产为:2×5.018=10.036亿元,其中应收账款原值20亿元,应收账款折现额9.964亿元。确认金资产的会计分录为:借记“应收账款-原值”20亿元,贷记“工程结算”10.036亿元、“应收账款-折现”9.964亿元。运营期间甲项目公司收入确认表如下:

运营期收入确认表

2亿元;同时,借记“应收账款-折现”1.5054亿元,贷记“主营业务收入”1.5054亿元。以后各年按照上表及第一年分录进行账务处理即可。运营期满,如果以上假设未变,则累计收款20亿元,累计确认收入9.964亿元。建造期间确认的应收账款原值全部收回,应收账款折现额全部摊销完毕。

2、运营成本确认:项目公司在运营过程中支付的各种费用,管理人员及管理活动费用、应费用化的借款利息、营业税金及附加、所得税以及与经营活动无关的费用损失等按规定应分别计入“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财务费用”、“营业外支出”等相应科目,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费用均应记入“主营业务成本”科目。建造期间确认的无形资产可以按照直线法进行摊销,借记“主营业务成本”,贷记“累计摊销”。

(三)移交阶段

PPP模式下项目运营期满时,项目公司向政府移交的并不是项目公司的全部资产,仅仅是PPP合同所约定的项目设施,项目设施成本已在运营期间摊销完毕,其账面净值为零,确认的金融资产亦全部收回。因此项目的移交并不影响项目公司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因此不需进行会计处理。

参考文献:钱俊菲 周俊颖.《BOT项目运作模式下若干会计问题研究》.会计研究.2010

PPP模式下的涉税处理
篇三:ppp财务处理问题

(来源:税务案例研究中心肖太寿博士的博客 作者:税务案例研究中心 肖太寿博士)

为推动PPP模式的发展,财政部先后出台《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财金〔2014〕113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和《财政部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4]76号),以上政策的出台,充分证明政府对公共经济领域中公私合作方向的重视与肯定,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并获取合理回报,大力推广项目融资的PPP模式。但是,就PPP项目建设能够享受哪些税收优惠政策呢?肖太寿财税工作室通过研究,对我国PPP项目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梳理,总结如下:

一、PPP项目经营期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从事以下PPP项目实现的投资经营所得享受以下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减免企业所得税政策:享受三免三减半的企业所得税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七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0号)的规定,投资企业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从事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新办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享受税收优惠的开始时间为: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

另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4〕55号)第一条还规定:企业投资经营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条件和标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采用一次核准、分批次(如码头、泊位、航站楼、跑道、路段、发电机组等)建设的,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按每一批次为单位计算所得,并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1)不同批次在空间上相互独立;(2)每一批次自身具备取得收入的功能;(3)以每一批次为单位进行会计核算,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期间费用。

2、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所谓的税额抵免,是指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其中专用设备投资额,根据财税〔2008〕48号)第二条的规定,是指购买专用设备发票价税合计价格,但不包括按有关规定退还的增值税税款以及设备运输、安装和调试等费用。当年应纳税额,根据财税〔2008〕48号)第三条的规定,是指企业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扣除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国务院有关税收优惠规定以及税收过渡优惠规定减征、免征税额后的余额。享受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当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企业购置上述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根据财税[2008]48号的相关规定,企业利用自筹资金和银行贷款购置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抵免企业应纳所得税额;企业利用财政拨款购置专用设备的投资额,不得抵免企业应纳所得税额。企业购置并实际投入适用、已开始享受税收优惠的专用设备,如从购置之日起5个纳税年度内转让、出租的,应在该专用设备停止使用当月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转让的受让方可以按照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56号)的规定,纳税人购进并实际使用规定目录范围内的专用设备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如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抵扣,其专用设备投资额不再包括增值税进项税额;如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其专用设备投资额应为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金额。企业购买专用设备取得普通发票的,其专用设备投资额为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

3、经营期间项目公司股利分配的企业所得税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的规定,经营期间项目公司股利分配享受以下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经营期间涉及股利分配,如果项目公司是境内居民企业间分配股利,免征企业所得税;境内居民企业分配股利给自然人股东,需代扣代缴20%个人所得税。

2、如果项目公司有境外股东,跨境分配股息给境外非居民企业,一般适用10%的预提所得税,如果境外非居民企业与中国间有签订双边税收协定,在符合一定条件下能够适用税收协定安排下的优惠预提所得税税率。

(二)增值税优惠政策

从事PPP项目中的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和风力等涉及到资源综合利用和环境保护的项目,可以享受以下增值税优惠政策。

1、销售自产的再生水免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2008]156号)第一条第(一)项规定:销售自产的再生水免增值税。其中所谓的再生水是指对污水处理厂出水、工业排水(矿井水)、生活污水、垃圾处理厂渗透(滤)液等水源进行回收,经适当处理后达到一定水质标准,并在一定范围内重复利用的水资源。再生水应当符合水利部《再生水水质标准》(SL368—2006)的有关规定。

2、污水处理劳务免征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第二条规定,对污水处理劳务免征增值税。污水处理是指将污水加工处理后符合GB18918—2002有关规定的水质标准的业务。

3、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

(1)销售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或者热力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100%的政策 根据财税[2008]156号第三条第(二)的规定,销售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或者热力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垃圾用量占发电燃料的比重不低于80%,并且生产排放达到GB13223—2003第1时段标准或者GB18485—2001的有关规定。所称垃圾,是指城市生活垃圾、农作物秸杆、树皮废渣、污泥、医疗垃圾。

(2)销售以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为燃料生产的电力和热力,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根据财税[2008]156号第四第(四)和第(五)项的规定,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现的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50%的政策:以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为燃料生产的电力和热力。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用量占发电燃料的比重不低于60%;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

(3)销售自产的电力或热力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100%的政策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5号)的规定,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100%的政策:即(1)利用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余热、余压生产的电力或热力。(2)以餐厨垃圾、畜禽粪便、稻壳、花生壳、玉米芯、油茶壳、棉籽壳、三剩物、次小薪材、含油污水、有机废水、污水处理后产生的污泥、油田采油过

程中产生的油污泥(浮渣),包括利用上述资源发酵产生的沼气为原料生产的电力、热力、燃料。

4、垃圾处理、污泥处理处置劳务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5号),对农林剩余物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进行调整完善,并增加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适用增值税优惠政策。其中,与垃圾处理有关的PPP项目运营有关的税收优惠是:对垃圾处理、污泥处理处置劳务免征增值税。

二、PPP项目的税务处理:项目期满移交阶段

由于PPP项目中的项目公司获得的是一定期限的政府特许权许可,在特许权期限到后,运营期满,全部资产无偿移交政府,实质上不拥有设施的所有权,由于其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已在特许经营期限内摊销完毕,也不作税收处理。

ppp项目公司会计核算与相关税务处理-9.7
篇四:ppp财务处理问题

PPP项目公司会计核算与相关税务处理

作者:喻云枫 湖北荆州

摘要:PPP项目公司在发展的过程中必须要重视财务方面的工作,其中,公司的会计核算和相关税务处理极为重要,这是保证公司能够发展顺利的必要工作。本文针对PPP项目公司会计核算和相关税务处理工作展开探讨,论述了会计核算和相关税务处理的工作要求和工作的流程,提出了工作的基本方法和对策,希望可以为今后公司发展提供参考。 关键词:PPP项目公司,会计核算,税务处理

前言

在PPP项目公司的日常工作中,财务方面的工作关系到公司的运行是否顺利,特别是在会计核算方面,应该要秉承准确、及时的原则,积极做好相关的核算工作,并做好相关

ppp财务处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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