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洗钱3号令解读

2020-07-11   来源:活动总结

反洗钱识别方法
篇一:反洗钱3号令解读

反洗钱
篇二:反洗钱3号令解读

第 四 期

反洗钱知识

一、 反洗钱基础知识

(一)什么叫“洗钱”?

《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第3条明确规定,洗钱是指将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或者其他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通过金融机构以各种手段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为。

(二) 什么是“洗钱罪”?

2001年第三次修正的《刑法》第191条明确,洗钱罪是指单位或个人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提供资金账户、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及以其他方式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性质和来源的行为。

通过金融机构的洗钱行为所涉及的“黑钱”并不限于洗钱罪所涉及的“黑钱”,还包括贪污、贿赂、诈骗、逃税、侵占国有资产和其他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

(三) 目前我国反洗钱工作主要法律(法规)有哪些?

1. 中国人民银行2003年1、2、3号令。《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和《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一个《规定》和两个《办法》”),2003年3月1日起实施,适用于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所有金融机构。

2. 新《中国人民银行法》(修正案)赋予中国人民反洗钱管理工作职责。在第4条第一款第十项中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的资金监测”;

第32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对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执行有关反洗钱规定的行为检查监督。第46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对违反反洗钱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3. 《商业银行法》第35条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有权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报送必要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以及其他财务会计报表和资料。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01年修正案三)第191条规定:将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等四种定为洗钱罪。

5. 《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2000年3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85号发布)。

(四) 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工作原则

1. 合法审慎原则,是指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并且审慎地识别可疑交易,作到不枉不纵,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妨碍反洗钱义务的履行;

2. 保密原则,是指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保守反洗钱工作秘密,不得违反规定将有关反洗钱工作信息泄露给客户和其他人员;

3. 与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全面合作原则,是指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协助、配合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打击洗钱活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协助司法机关、海关、税务等部门查询、冻结、扣划客户存款。

(五) 金融机构反洗钱的义务

1. 识别客户身份;反洗钱3号令解读。

2. 支付交易报告;

3. 保存客户资料和交易记录;

4. 建立内部控制制度;

5. 建立反洗钱组织机构和配备人员;

6. 向公安机关报告涉嫌犯罪线索;

7. 保密义务;

8. 宣传培训。

(六)金融机构反洗钱的四项主要制度是什么?

1、“了解客户”制度。是指金融机构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与其进行交易时,应当根据法定的有效身份证件或其他可靠的身份识别资料,确定和记录其客户的身份。“了解客户”制度特别强调金融机构第一次与客户进行交易时,金融机构了解客户身份的重要性。要求储户在办理存款业务时,必须出示能证明其真实身份的法定实名证件;要求金融机构应建立客户身份登记制度,审查本机构办理存款、结算等业务的客户的身份,同时强调金融机构不得为身份不明确的客户提供存款、结算等服务,不得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和假名账户。

2、大额交易报告制度。是指凡支付金额在规定金额以上的交易,不论是否异常都要向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国家外汇管理局报告的制度。根据《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无论是存、取,还是支付结算,无论是单位还是个人,无论是本币还是外币,凡是一定限额以上的金融交易都要由金融机构按照规定的程序向人民银行或者外汇局报告。大额交易报告制度,对客户权利不会产生任何损害,因为金融机构将大额交易情况报告后,人民银行或外汇局经过分析,对合法的交易信息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采取保密措施,但对犯罪分子能够起到有效的震慑作用。

3、可疑交易报告制度。是指当金融机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有关指标,或者怀疑与其进行交易客户的款项可能来自犯罪活动时,必须迅速向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国家外汇管理局报告的制度。反洗钱工作的核心问题和基础工作就是可疑金融交易信息的采集、分析和报告。因此金融机构应当建立有效的监测体系,在“黑钱”试图或首次进入金融系统的时刻,发现洗钱活动,要及时向人民银行或外汇局报告。

4、保存记录制度。是指要求金融机构在一定期限内保存客户的账户资料和交易记录。面对日益复杂的洗钱活动,对大额和可疑交易信息的收集、分析和报告工作,并不是一次性的工作,对可疑交易需要长时间的监控;另一方面,司法部门对洗钱活动的侦查和取证等工作,也需要以金融交易记录作为基础。为此,《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要求金融机构在一定期限内保存客户的账户资料和交易记录。

二、主要业务规定

(一)建立客户身份登记及审查制度

1.邮政储蓄计算机处理系统建立客户身份记录。客户身份登记内容包括存款人姓名、有效身份证件的名称及号码、发证机关、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

2.严格实行实名制。邮政储蓄机构在为客户开立存款账户、办理大额现金存取款和转账(存款一日一次性20万元(含)以上、取款一日一次性5万元(不含)以上、单笔转账5万元(不 )以上)等业务时,应当要求其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进行核对,登记其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和号码,并记录在“开销户登记簿”、“大额现金收付登记簿”上。由他人代理开立个人存款账户或办理取款和转账业务时,应当要求其出示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进行核对,并登记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和号码。

实名证件包括:

? 居住在境内的中国公民,为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护照。 ?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为军人身份证件;中国人民武装警察,为武装警察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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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军队(武装警察)离退休干部,为离休干部荣誉证、军官退休证、文职干部退

休证;在解放军军事院校学习的现役军人,为军事院校学员证。反洗钱3号令解读。

? 香港、澳门居民,为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

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 外国公民,为护照。外国边民,为护照或者所在国制发的《边民出入境通行证》。 ? 居住在境内或境外的中国籍的华侨,可为中国护照。

? 获得在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可为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3.不得为客户开立匿名或假名账户,不得为身份不明确的客户提供开户、大额支付和转账交易等服务。对未按照规定提供本人有效证件的,邮政储蓄机构不得为其办理存款、转账等业务。

(二)建立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记录及报告制度

各级邮政储蓄机构应建立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分析和报告制度,按照人民银行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所规定的内容,进行登记、汇总、整理并上报。

1.大额支付交易是指客户通过储蓄营业网点、自动柜员机、自助银行、网上银行、电话银行等方式进行存取现金、转账等,单笔金额在20万元(含)以上的交易。

邮政储蓄机构大额支付交易报告范围仅限于大额现金业务,具体包括大额现金存入、大额现金支取、其他大额现金业务和涉及个人的转账票据业务、涉及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转账业务。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付款人行/局号、姓名、账号、证件类型及号码;收款人行/局号、姓名、账号、证件类型及号码;货币符号及金额;收付款日期;用途及结算方式等。

大额支付交易报告由各县(市)储汇部门于交易发生日的第2个工作日内报送上一级邮政储汇部门反洗钱工作组和当地中国人民银行。

2.可疑支付交易是指交易的金额、频率、流向、用途、性质等有异常情形或特征的支付交易。根据邮政储蓄业务范围,可疑支付交易具体包括:

(1)短期(指10个交易日以内,下同)内资金分散转入、集中转出或集中转入、分散转出;

(2)相同收付款人之间短期内频繁(指交易行为每天发生3次以上或每天发生持续5天以上,下同)发生资金收付;

(3)长期闲置的账户原因不明地突然启用,且短期内出现大量资金收付;

(4)存取现金的数额、频率及用途与其正常现金收付明显不符;

(5)个人账户短期内累计100万元(含)以上现金收付;

(6)与贩毒、走私、恐怖活动严重地区的客户之间的商业往来活动明显增多,短期内频繁发生资金支付;

(7)频繁开户、销户,且销户前发生大量资金收付;

(8)有意化整为零,逃避大额支付交易监测;

(9)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可疑支付交易行为;反洗钱3号令解读。

(10)经判断认为的其他可疑支付交易行为。

可疑支付交易由邮政储蓄计算机处理系统提示和网点柜面审查相结合。发现有与本办法第十三条所列情形的,应将其记录在“可疑支付交易登记簿”上,加以分析后,凡属于可疑支付交易的,由各级邮政储汇部门反洗钱工作组根据当地人民银行要求填制相关报告表,于交易发生日前的第2工作日报送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和上一级邮政储蓄部门反洗钱工作组。

对中国人民银行查询或需要进一步核查的可疑支付交易,各级邮政储汇部门应积极配合,负责查明,及时回复,并记录存档。

(三)交易记录保存

1.凡属于会计凭证或原始凭证类别的账户资料和交易记录,均按照会计凭证保管年限的规定执行。

2.不属于会计凭证或原始凭证类别的账户资料和交易记录,自交易记录之日起保存5年。

交易记录包括账户持有人、通过该账户存入或提取的金额、交易时间、资金的来源和去向、提取资金的方式等。

3.账户资料和交易记录的保存按照省邮政局业务、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三、操作要点

(一)开立个人存款账户业务处理规定

1.存款人开立个人存款账户时,营业员应要求存款人填写“中国邮政储蓄开户专用凭单”(储1101),并填写实名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所在地,发证机关所在地暂填写在“备注”栏。

2.营业员应认真审核存款人填写的证件信息,确保正确无误后,方可为存款人开立存款账户,开户成功后,还应通过“客户信息录入”(060105)交易,录入客户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发证机关等内容,完成实名证件登记。

(二)变更实名证件业务处理规定

1.存款人变更实名证件时,应由本人在省内联网网点办理,提供相关存款凭证、原实名证件和新实名证件。

2.营业员应要求存款人填写“中国邮政储蓄身份证件变更申请书”(闽储1011),并在“其他需要注明事项”栏填写发证机关所在地。

3.营业员应认真审核存款人填写的所有证件信息,确保正确无误后,执行“增加/修改实名证件”(060106)交易,根据存款人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及发证机关所在地等,录入新的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新发证机关等内容,完成实名证件变更登记。

(三)发证机关所在地填写规定

1.存款人为港、澳、台地区居民或外国居民的,其发证机关所在地统一填写北京市。

2.存款人为武警的,其发证机关所在地统一填写重庆市。

3.存款人为军人的,其发证机关所在地统一填写天津市。

4.存款人为中国居民的,其发证机关所在地按证件上标明的发证机关所在地填写。

(1)实名证件为身份证的,发证机关所在地填写身份证左下方的“**市(县)公安局”字样,如发证机关为“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则应填写“福州市公安局”。

(2)实名证件为户口簿的,发证机关所在地填写户口簿“户口登记机关户口专用章”处所盖公安机关章戳中的“**市(县)公安局”字样,如所盖章戳为“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则应填写“福州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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